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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涉税服务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2025年(第一批)申报指南》的补充说明
发布日期:2025-08-25 10:48:13
来源:市前海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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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2025年7月14日,前海管理局发布《<关于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涉税服务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2025年(第一批)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为进一步为申请主体提供便利,提高审核效率,现结合实际情况,对《申报指南》予以补充说明如下:

  一、关于“分项材料”第4条,就《申报指南》要求的“申请租金支持月份对应的租金发票、支付凭证”,补充说明如下:本次申请可只提供支持月份对应的租金发票,未提交支付凭证的申请主体,无需另行补充;就《申报指南》要求的“申报主体如为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还应提供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应体现主营业务的具体分类及其占比”,补充说明如下:(1)具备行业主管部门发放的执业许可文件的会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机构,可无需提供2024年度财务报告;(2)其他机构的财务报告应体现主营业务为会计、资产评估、法律、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服务,且相对应的业务收入占机构收入总额60%以上。

  二、关于“分项材料”第9条,就《申报指南》“备注”列“本条款要求税务师最近6个月的执业关系在申报单位,社保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为申报机构”,补充说明如下:如社保参保单位确不在申报主体处,要求其最近6个月的执业关系在申报主体处。其中,执业关系是指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信息中的人员执业关系或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信息管理平台上显示的执业关系在申报机构(同第2条要求)。

  特此说明。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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