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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就业创业发展的十二条措施》2025年度个人类补贴申报指南
发布日期:2025-07-31 10:25:31
来源:市前海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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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市前海管理局人工智能(AI)+产业专项资金受理与审核操作规程(试行)》(深前海〔2025〕23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就业创业发展的十二条措施》(深前海规〔2024〕12号,以下简称《十二条措施》),为做好2025年度前海港澳青年就业创业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港澳青年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时间

  (一)受理方式:集中受理;

  (二)申请时间: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14日。

  二、申请主体

  申请《十二条措施》支持的港澳青年,应当是45周岁以下、具有中国国籍的港澳居民,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或者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且已经不具有内地户籍的中国公民;

  2.具有大学专科(含港澳副学士或者高级文凭)以上学历(参与港澳青年实习计划的港澳青年、在港澳青创企业中持股的港澳青年除外);

  3.与前海合作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申请时社保关系在前海合作区(参与港澳青年实习计划的港澳青年除外)。

  三、申报条件

  申请主体须满足《十二条措施》各项资助对应条件。

  第1条就业补贴、第10条居住补贴、第11条生活补贴扶持区间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已按照《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就业创业发展的十二条措施》(深前海规〔2023〕7号)领取就业补贴、生活补贴,且符合本措施规定条件的港澳青年,可以相应按照本措施进行补贴差额补齐。

  四、申报材料

  依据各条款申请资金补贴、奖励的,需提供基本材料及对应条款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具体如下:

  (一)单位所需提交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需要盖章

基本材料

1

办公场地购置合同或其他场地使用证明文件或产权证扫描件

  (二)个人所需提交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需要盖章

基本材料

1

港澳青年在前海就业创业资金申请表及承诺书(个人类)(附件2)

2

港澳青年身份证明扫描件港澳青年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正反面;台湾青年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正反面)

3

与前海合作区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扫描件

4

入职以来至申请当月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需覆盖拟申请的扶持期间)

5

港澳青年高校毕业证扫描件、学历认证文件

内地高校毕业的,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境外高校毕业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注:

1.如申请扶持期间存在学历变更的,请提供各阶段的学历证明文件。

2.仅申请居住补贴和/或生活补贴的(不含就业补贴),且在港澳青创企业中持股的港澳青年无需提供此项材料。境外企业作为股东的,需提供境外企业注册证明书(或其他主体证明资料)及2024年度周年申报表扫描件(或其他证明港澳青年持股信息的文件)。

6

申请主体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子女无房产证明

*注:申请居住补贴的港澳青年需提供此项材料。

  (三)材料要求

  1.已列明需加盖单位公章的申报材料,在标注用印处加盖单位公章;

  2.申报材料所提扫描件,是指原件扫描件;

  3.涉及外文的,需提供由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并同步提交翻译机构的营业执照;

  4.除上述材料以外,申请主体需根据前海管理局要求提交对应证明材料。

  五、申报流程

  (一)材料提交

  登录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https://qhsk.sz.gov.cn),由“领补贴”进入“港澳青年”资金申报专区,线上提交材料。申请主体应在受理期间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申请个人类资助的申请主体需通过所在单位提交对应申请。

  (二)补充材料环节

  成功申报后,前海管理局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予以退回。被退回申请需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正材料并提交,未在时限内补正材料的申请视为自动结束并放弃本次申请。

  (三)受理审核

  前海管理局按照《操作规程》、《十二条措施》及本申报指南有关规定,对受理申请进行审核。

  (四)公示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主体在前海管理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并书面告知异议人;异议不成立的,作出书面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人。

  (五)拨付资金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将要求申请主体提供请款材料,并在收齐请款材料后根据审核结果拨付奖补资金,并由前海管理局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其他事项

  (一)同时符合《十二条措施》及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合作区其他同类性质支持政策规定的,不重复享受。《十二条措施》所有奖补均为事后发放,涉及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在前海合作区就业创业的台湾青年参照《十二条措施》执行。

  (二)已按照《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就业创业发展的十二条措施》(深前海规〔2023〕7号,以下简称旧措施)领取就业补贴、生活补贴,且符合《十二条措施》规定条件的港澳青年,可以相应按照《十二条措施》进行补贴差额补齐。新旧措施对同一申请主体累计奖补不超过3年。

  (三)已按照《〈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前海规〔2019〕7号)领取创业启动、租房资助、交通资助的申请主体,不再申请《十二条措施》奖补。

  (四)前海管理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主体自主申报。前海管理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前海管理局举报。

  (五)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要求的申报材料若与此申报指南不同,以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要求为准。

  (六)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申请主体通过伪造、编造申报资料,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获取资金扶持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扶持资格;已经获取资金扶持的,对资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咨询电话(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1.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操作问题:0755-88105454;

  2.申报材料问题:0755-33300852、0755-26408923、0755-88105242。

  附件:

  1.材料获取途径

  2.港澳青年在前海就业创业资金申请表及承诺书(个人类)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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