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精神,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我局于2024年6月13日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深前海规〔2024〕10号,以下简称《商贸物流办法》),自2024年6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为做好本年度《商贸物流办法》(商业分项)申报工作,现制定本申报指南。具体如下:
一、申报主体
《商贸物流办法》规定的在前海合作区内实际经营且从事商贸业务的主体。
二、扶持期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分项材料另有规定除外。已享受《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深前海规〔2022〕8号)同一事项支持的申报主体不得重复申请。
三、申报条款
《商贸物流办法》第三章商业发展支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四、申报时间
2025年6月3日—6月20日。
五、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基础材料和分项材料两个部分,其中基础材料为必须提交的材料细项,分项材料则是针对每个条款对应的材料要求,请申报主体根据申报的条款号,结合实际情况,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一)基础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1 | 申请表 | 扫描件,见附件1 |
2 | 申报承诺书 | 扫描件,见附件2 |
3 | 营业执照正本,或非法人组织登记证书正本 | 系统自动联网获取 |
4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 | 非法人组织应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盖公章);扫描件 |
5 | 实际经营证明 | 生产经营 | “实际经营”承诺书 | 扫描件,见附件3 |
生产经营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期限覆盖申报年度的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如处于免租期无法提供租金发票的应提供物业管理费发票) | 扫描件 |
申报年度的电费发票(单独电表)或物业公司的电费收据 | 扫描件 |
人员 | 申报年度12月深圳市社保参保人数查询页;(备注:社保部门出具,能显示申报主体的社保参保人数;同时请填报附件5) | 扫描件 |
申报年度12月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查询页(备注:显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人数) |
财务 | 申报主体银行账户相关信息(备注:申报主体需提供在前海合作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且有相关业务通过本申报主体在前海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 | 扫描件 |
6 | 前海合作区范围内税务部门开具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 扫描件 |
7 | 授权书; (备注:授权前海管理局向相关部门查询必要信息)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4 |
8 | 申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备注:应显示主营业务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 扫描件 |
9 | 完整版企业信用报告; (备注:登陆信用中国或深圳信用网进行下载) | 扫描件 |
10 | 如申报主体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 |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扫描件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
授权委托书。 | 扫描件 |
11 | 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有关材料。 | 根据情况确定 |
(二)分项材料清单
申报条款 | 分项申报材料 | 材料说明 |
第十六条 | 1.“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相关材料 |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提供属于限额以上“零售业(F52)”且体现申报年度商品销售额等相关情况的材料(需体现销售额增速);扫描件 |
2..提供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二次消防)等合法经营必备证照 | 扫描件 |
第十七条 | 1.每家国内分店申报年度销售额/营业额专项审计报告 | 体现每家国内分店对应的年度销售额/营业额不少于200万元,且占总销售额/营业额的比例不低于50%(体现主营业务); 扫描件 |
2.总公司与国内每家直营分店之间的关系证明 | 体现主体之间的总分关系和直营关系,并附上总公司及所有国内直营分店列表;扫描件 |
3.提供经营许可证等合法经营必备证照 | 须为2023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扫描件 |
第十八条 | 1.国内外知名品牌证明文件 | 国内外知名优质品牌证明文件根据《商贸物流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为国际知名品牌(含港澳台),须提供在香港、澳门、台湾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不少于3家门店的经营许可相关文件;如为国内知名品牌,须提供国内副省级及以上城市开设不少于5家(含)零售门店的经营许可相关材料;扫描件 |
2.提供经营许可证等合法经营必备证照 | 须为2023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扫描件 |
3.品牌或商标国内注册信息 | 扫描件 |
4.品牌合作协议书 (非必要,是则适用) | 扫描件 |
5.开店投入相关协议及发票 | 体现开店投入大于300万元的相关协议及发票等材料;扫描件 |
6.提供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二次消防)等合法经营必备证照 | 须为2023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且须体现商户主体为法人单位;扫描件 |
7.商业运营机构提供招引品牌情况说明(非必要,是则适用) | 加盖商业运营机构及品牌方公章;扫描件 |
8.提交申报年度商品销售额等相关情况的佐证材料 | 扫描件 |
9.提供佐证材料界定企业开店类型 | 扫描件 |
第十九条 | 1.提供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二次消防)等合法经营必备证照 | 须为2023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扫描件 |
2.若其商业项目的运营机构与产权单位不一致(非必要,是则适用) | 商业运营机构需提供相关运营委托材料、不动产权利证书等,须体现运营委托关系;扫描件 |
3.新开业相关证明资料 | 开业照片显示实际经营地所在大厦、楼层、经营场地实景,新闻报道及网页等;扫描件 |
4.商户开业信息明细表 | 扫描件;见附件7 |
第二十条 | 1.提供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二次消防)等合法经营必备证照 | 须为2023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并体现商户主体为法人单位;扫描件 |
2.稳定经营一年明细表(非必要,是则适用) | 扫描件;见附件6 |
3.提供申报年度已缴付的租金发票,并提供当前已实际缴付租金总额的说明 | 须体现当前已经实际缴付租金情况及总额;扫描件(实际经营满一年后可申请第二十条(二)的经营支持) |
第二十一条 | 1.2023年、2024年首次获得米其林、中华老字号、黑珍珠、深圳老字号荣誉的相关证明 | 适用榜单包括2023年度、2024年度发布的相关榜单,其中米其林殊荣包括连锁米其林品牌;扫描件 |
2.提供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二次消防)等合法经营必备证照 | 须为2023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且须体现商户主体为法人单位;扫描件 |
第二十二条 | 1.提供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二次消防)等合法经营必备证照 | 须体现在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实际经营;商户类型根据条款要求需体现分支机构或法人单位;扫描件 |
2.续租合同 | 若已提供基础材料对应的租赁合同,请再次确定原租赁合同及续租合同均已提交;须为2023年1月1日以后签署;扫描件 |
3.提供续租缴纳合同保证金相关材料及发票 | 扫描件 |
第二十三条 | 1.“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相关材料 |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提供属于限额以上“零售业(F52)”且体现2023年度汽车零售额等相关情况的材料;扫描件 |
2.提供申报年度已缴纳租金发票 | 须体现实际缴纳租金总额;扫描件 |
3.提供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二次消防)等合法经营必备证照 | 须体现主体在前海合作区会展片区实际经营;扫描件 |
第二十四条 | 1.“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相关材料 |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提供属于限额以上“零售业(F52)”且体现申报年度汽车零售额等相关情况的材料;扫描件 |
2.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活动专项审计报告 | 报告内容需体现活动整体情况及场地费用审计情况等;扫描件 |
3.租赁场地的合同及发票 | 须为体现申报年度期间实际举办活动涉及的协议及发票等相关材料;扫描件 |
4.汽车发布或新品首发等提振汽车消费举措的相关宣传材料 | 须为体现申报年度期间活动实际举办情况;扫描件 |
5.提供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二次消防)等合法经营必备证照 | 须体现主体在前海合作区会展片区实际经营;扫描件 |
六、材料提交要求
(一)机构申报的所有材料(除另有说明外),需加盖单位公章,非空白页(含封面)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需盖骑缝公章;
(二)本《申报指南》申报材料所提审计报告,均须由第三方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三)申报材料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由有翻译资质的专业翻译公司出具并加盖翻译章);
(四)本《申报指南》申报材料所提的扫描件,是指原件(加盖公章)彩色扫描件;
(五)如申请的扶持期间包含2023、2024两个年度,需在同一份申请内合并提交。
七、申报程序
(一)递交资料
登录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线上提交材料。网址:https://qhsk.sz.gov.cn/qfythpt/enterprise/index.html。
(二)受理审核。前海管理局根据《商贸物流办法》及申报指南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审核通过的在前海管理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应扶持并进行公示。
(四)拨付资金。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报主体提交银行账户确认函、办理人员身份证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在前海合作区内的企业主体收款账号信息(法人单位)等相关资料,与前海管理局签订扶持协议后,前海管理局将相应扶持资金拨付至申报主体账户。
八、其他事项
(一)本指南中的相关名词的解释,均以《商贸物流办法》规定为准;
(二)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要求的申报材料若与此申报指南不同,以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要求为准;
(三)本申报指南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咨询电话:
(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1.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操作问题:0755-88105454
2.申报材料问题(商业分项):0755-88105481;0755-88105263
附件:
1.申请表
2.申报承诺书
3.实际经营承诺书
4.授权书
5.企业社保参保人员清单
6.经营明细表
7.商户开业信息明细表
8.《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深前海规〔2024〕10号)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