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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管理局关于大铲湾港区集装箱码头二期工程(南段)规划许可证变更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11-01 19:21:53
来源:市前海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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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铲湾港区集装箱码头二期工程(南段)位于西乡街道大铲湾港区,本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40306202100108号)。现安速捷码头仓储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来文申请变更大铲湾港区集装箱码头二期工程(南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该事项予以公示:

  一、 变更内容

  具体变更内容如下:

序号

内容

原用规证内容

变更情况

1

项目名称

招商局集团大铲湾港区二期置换用地522762.13平方米(暂定名)

深圳港大铲湾港区集装箱码头二期工程(南段)

2

项目代码

2110-440306-04-01-118738

2306-440306-04-01-231248

3

用地性质

港口用地

区域交通用地

4

建设指标

新建规定建筑面积94545㎡,其中:

1)地上:仓库:39600㎡;办公:40590㎡;变电站:1485㎡;维修车间:4620㎡;流动机械库:2695㎡;污水处理站:110㎡;闸口及门卫:4290㎡;加油站:540㎡;消防及加压泵:165㎡;

2)地下:加油站:450㎡。

新建规定建筑面积:94545㎡,其中:仓库39600㎡、办公29945㎡、宿舍5000㎡、辅助配套建筑20000㎡(最终具体建设指标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意见为准)。

5

总体布局及城市设计要求

1. 建筑高度:≤30米且满足航空限高要求;

2. 建筑间距:满足日照及消防间距等要求;

3. 建筑退线:一级≥9米。

1. 建筑高度:≤60米,且满足航空限高要求。

2. 建筑间距:满足深标及相关规范要求。

3. 建筑退线:一级≥6米; 二级≥9米。

4. 建筑主立面:沿金港大道一侧外立面应为建筑主要立面,沿街布置的设备用房应采取美化、遮蔽措施。

5. 屋顶:屋顶机电水箱等出屋面设施应设置在建筑围护结构内,并满足第六立面相关要求。

6. 消防登高操作场地: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应设置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6

备注

1. 本规划设计要点指标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质子肿瘤治疗中心等3项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深府函〔2021〕236号)核定,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暂按上述建设指标确定,最终指标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审批结果为准。

2. 建筑方案设计应落实生态环保、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等相关规定,并做好地质灾害防护措施。

3. 项目应配套建设海绵城市相关设施,应符合《深圳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实施方案》及《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要点和审查细则》等海绵城市相关要求,地块内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大于等于70%。

4. 其它未注明事项应满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及其它技术规范的要求。

1. 本规划设计要点指标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质子肿瘤治疗中心等3项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深府函〔2021〕236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明确深圳港大铲湾港区集装箱码头二期工程(南段)规划指标的函》、《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深圳港大铲湾港区集装箱码头二期工程(南段)辅助配套建筑功能及面积意见的复函》核定,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暂按上述建设指标确定,最终具体建设指标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意见为准。

2. 建筑方案设计应落实生态环保等相关规定并做好地质灾害防护措施。

3. 海绵城市:本项目集装箱码头闸口区、自动化作业区、码头前方作业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无硬性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应做尽做、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项目特点合理布置海绵设施。配套生活辅助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大于等于70%。

4. 无障碍设施:本项目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及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等相关要求,高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方案阶段应提供无障碍设计专篇,表达地上地下无障碍流线。

5. 绿色建筑星级:本项目大型公共建筑绿色建筑评价等级应执行不低于三星级,宿舍楼绿色建筑评价等级应执行不低于二星级,其他建筑绿色建筑评价等级应执行不低于一星级。

6. 装配式建筑: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本项目应当实施装配式建筑,满足《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要求。

7. BIM: 本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用BIM辅助报建审查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实施BIM技术应用。

8. 开发建设团队:本宗地用地单位应组建具备同类项目开发经验和能力的管理团队,确保城市建设及公共空间的品质。

9. 通信设施:根据《深圳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本地块内规划3处附建式移动通信基站站址及1处独立式移动通信基站站址,应结合地块及建筑布局预留建设宏基站及配套设施条件。

10. 其它未注明事项应满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及其它技术规范的要求。

  除上述调整外,其他要求不变。

  二、公示时间、地点

  (一)公示时间为10个自然日,自2024年11月2日至2024年11月12日止。

  (二)公示地点:

  1.深圳市前海管理局e站通大厅(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与月亮湾大道交会处南侧前海深港合作区e站通)。

  2.深圳市前海管理局网站/通知公告栏目http://qh.sz.gov.cn/。

  3.项目现场(地址:西乡街道大铲湾港区)。

  4.深圳商报。

  三、公示意见反馈方式

  (一)公示期间,如对上述调整有意见或建议,请使用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在公示意见收集截止日期(2024年11月12日)之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1.至深圳市前海管理局e站通服务中心提交书面材料。

  2.将书面材料以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ghfzc@qh.sz.gov.cn。

  (二)个人反馈的,请附上个人地址、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方式。

  (三)多人共同反馈的,需委托一人处理意见反馈相关事宜,并附上每个反馈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地址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地址、联系方式。

  (四)单位反馈的,请附上单位法人、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地址、联系方式。

  为保证反馈意见的真实有效性,以上意见或建议及相关材料须为书面纸质件(须由提交人签名),其中通过电子邮件反馈的材料为书面纸质件的电子扫描文件。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将按程序开展下阶段工作。

  特此公示。

  附件:公示项目位置示意图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4年11月1日

  (联系人:边工 ,联系电话:0755-88105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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