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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操作指南(2024年)(第一批)
发布日期:2024-10-15 09:07:17
来源:市前海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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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前海规〔2024〕7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为做好2023年度《若干措施》申报工作,特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申报主体

  在前海合作区(南山片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的企业或机构,企业需满足在前海合作区(南山片区)实际经营且申报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条件。

  二、扶持期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报事项有关业务数据以企业迁入前海的时间开始计算。

  三、申报时间

  自2024年10月19日至2024年11月7日。

  四、申报条款

  《若干措施》第四至十二条、第十四至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按以下申报材料要求执行,其中第六条和第十四条租金补贴及购房补贴部分按照前海办公用房资金补贴相关政策执行。

  五、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由基础材料和分项材料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1

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扫描件,见附件1

2

申报承诺书;

扫描件,见附件2

3

营业执照正本,或非法人组织登记证书正本;

系统自动联网获取

4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如为非法人组织应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5

实际经营场地证明(结合实际三选一)

租赁场地情况

2023年度租赁合同。

扫描件

2023年度涉及的办公室租金发票及租金转账凭证,如处于免租期无法提供租金发票的应提供物业管理费发票并作情况说明。

扫描件

2023年度涉及的电费发票(单独电表)或物业公司的电费收据。

扫描件

自有场地情况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

扫描件

2023年度全年电费发票(单独电表)或物业公司的电费收据。

扫描件

无偿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场地情况

第三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第三方2023年度全年租赁合同;

扫描件

与第三方共同出具的场地使用说明。

加盖双方公章,扫描件

6

2023年度纳税证明;(前海税务局开具)

扫描件

7

授权书;(备注:授权前海管理局向相关部门查询必要信息)

扫描件,见附件3

8

2023年12月深圳市社保参保人数查询页;(备注:社保部门出具,能显示申报主体的社保参保人数的相关材料)

扫描件

9

完整版企业信用报告;(备注:登陆信用中国或深圳信用网进行查询)

扫描件

10

港澳资机构需提供(非必要,是则适用;三选一)

(1)港澳投资者为法人机构的,提供《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或《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扫描件

(2)港澳投资者为法人机构的,提供以下材料:①注册证及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内);②经营期间的利得税缴款单,或审计报告及报税表;③港澳业务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文件;④与在港澳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单程证在港澳定居的内地人士签订的劳动合同(1份以上);

扫描件

(3)港澳投资者为个人的,提供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扫描件

11

如申报主体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扫描件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授权委托书。

扫描件

12

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信息、业务开展情况、取得业绩、申报项目介绍等,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扫描件

13

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有关材料。

扫描件

  (二)分项材料清单

申报条款

分项申报材料

材料说明

第四条

(1)2023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备注:显示电商平台面向消费者或面向企业的年度交易总额)。

(2)2023年度,电商平台交易额统计数据截图凭证。

扫描件

第五条

(1)2023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备注:显示年度交易总额)。

(2)申报独立站所有权证明材料:独立站的域名及主页截图、域名购买合同及相关付款财务凭证或其他合理证明材料(如GoDaddy等域名注册商账户相关信息截图),若独立站域名所有人非申报企业,需提供申报企业与域名所有人股权关系证明材料,独立站所有人为境外投资主体,需提供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申报独立站海外投资主体对应证书)。

(3)申报独立站2023年度交易额统计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若使用专业建站工具建站请提供第三方建站工具系统后台网站销售额统计数据截图;若自行建站请提供Google Analytics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系统对网站销售额统计数据截图)。

扫描件

第六条

跨境电商产业园区运营主体奖励

(1)跨境电商园区信息明细表(备注:包含运营主体名称、基地地址、租赁给直播企业的面积总额)。

(2)入驻企业2023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备注:显示跨境电商年度交易总额)。

(3)2023年度电子商务企业入驻载体的租赁合同(含租赁企业名单、租赁面积明细表)。

(4)2023年度出租方开具的租金缴交发票。

扫描件

第七条

(1)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广东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介绍、入驻企业情况等说明材料,需加盖运营主体公章。

(2)2023年度,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广东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评审认定结果证明材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广东省商务厅官网公示网址及截图等)。

扫描件

第八条

(1)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情况介绍及其他说明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2)2023年度,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审认定结果证明材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广东省商务厅官网公示网址及截图等)。

扫描件

第九条

(1)企业自有外贸综合服平台网址链接、截图、域名、网站功能演示等证明材料。

(2)企业自有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在深圳跨境电商综合服平台有关链接的截图。

(3)2023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备注:显示服务跨境电商企业的订单总量及相关证明材料)。

扫描件

第十条

1、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在前海从事跨境电商支付业务的奖励。

(1)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证明文件。

(2)2023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备注:显示2023年度平台入驻客户累计线上交易额)。

(3)2023年度企业入驻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或其他证明材料。

扫描件

2、取得境外收单资质和支付牌照的香港支付机构在前海的跨境支付技术服务奖励。

(1)境外收单资质和支付牌照证明文件。

(2)2023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备注:显示年度技术服务收入总额)。

(3)2023年度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合作协议或其他证明材料。

扫描件

第十一条

(1)企业在跨境电商支付场景中使用数字人民币的有关情况介绍,需加盖企业公章。

(2)2023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备注:显示年度跨境电商支付场景中使用数字人民币交易总额)。

扫描件

第十二条

2023年度在深圳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成为“跨境电商出口企业阳光化试点企业”的截图文件。

扫描件

第十四条

直播电商基地运营主体奖励

(1)直播电商基地信息明细表(备注:包含运营主体名称、基地地址、租赁给直播企业的面积总额)。

(2)2023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备注:能够反映直播间数量、各直播间照片等)。

(3)2023年度直播电商企业入驻载体的租赁合同(含租赁企业名单、租赁面积明细表)。

(4)2023年度出租方开具的租金缴交发票。

扫描件

第十五条

(1)直播官方平台商品销售数据证明材料(不限单个平台)。

(2)2022、2023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备注:显示年度纳入前海合作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年度销售额)。

扫描件

第十六条

(1)主播签约协议及相关付款证明材料。

(2)申请主体与品牌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

(3)2023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备注:包含签约合作品牌数量、年度直播带货销售额等情况,扣除退货金额)。

(4)直播官方平台商品销售数据证明材料。

扫描件

第十七条

(1)自有品牌注册资料、品牌影响力介绍及品牌建设投入情况(含商标注册、产品研发设计、品牌推广等投入情况),需加盖企业公章。

(2)委托第三方服务合作协议、服务费用转账凭证及缴交发票。

(3)2023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备注:显示年度纳入前海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销售额)。

扫描件

第十八条

1、建设特色品牌产品供应链选品中心

2023年度,项目建设产生的费用凭证,包括合同、协议、转账凭证、发票、现场图片等(投入费用支出主体须与申报主体一致,且投入费用不得包含支付给员工的薪酬)。

扫描件

2、在直播电商平台建设品牌特色馆或新型产业带

(1)直播电商平台的域名、主页截图及建设项目凭证。

(2)在线上平台建设品牌特色馆或新型产业带产生的费用凭证,包括合同、协议、转账凭证、发票等(投入费用支出主体须与申报主体一致,且投入费用不得包含支付给员工的薪酬)。

扫描件

第二十条

(1)活动场地租赁合同、租金支出发票。

(2)参加企业数量及与会人数明细表(包含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会议签到表。

(3)向前海管理局报备举办活动的相关材料。

(4)活动相关证明资料(备注:如活动方案、活动照片、新闻报道网页等)。

扫描件

第二十二条

(1)海关批准经营跨境电商监管场所的相关证明材料。

(2)跨境电商监管场站建设产生的费用凭证,包括合同或协议、转账凭证、发票、现场图片等(投入费用支出主体须与申报主体一致,且投入费用不得包含支付给员工的薪酬)。

扫描件

第二十三条

(1)民航局批准的货运前置安检中心相关证明材料。

(2)项目建设产生的费用凭证,包括合同或协议、转账凭证、发票、现场图片等(投入费用支出主体须与申报主体一致,且投入费用不得包含支付给员工的薪酬)。

扫描件

第二十四条

(1)广东省商务厅认定的省级公共海外仓证明文件。

(2)在海关及深圳市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办理海外仓备案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

扫描件

  六、材料要求

  (一)所有申报材料,除另有说明外,需加盖单位公章,非空白页(含封面)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多页需盖骑缝公章;

  (二)本《操作指南》申报材料所提审计报告,均须由第三方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三)申报材料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由有翻译资质的专业翻译公司出具并加盖翻译章);

  (四)本《操作指南》申报材料所提的扫描件,是指原件(加盖公章)扫描件;

  (五)深圳市前海管理局有权视需要查验申报文件原件。

  七、申请、受理与审核

  (一)申请。扶持资金申请集中受理,受理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报主体应在受理期间根据所在辖区范围,登录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https://qhsk.sz.gov.cn/qfythpt/enterprise/index.html),线上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授权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在审核认定争议时向税务等机关查询核实相关信息。

  (二)材料审查。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深圳市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异议人。

  (三)拨付资金。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不成立的,深圳市前海管理局依规定拨付相应支持资金。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可根据申报主体资金申请情况,与申报主体签订相关支持协议。

  (四)申请材料由深圳市前海管理局根据本措施规定的条件,在申请公告中以操作指南的形式列明,并在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官方网站公示。申报主体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五)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八、监督管理

  (一)享受本措施扶持资金的机构应当注册在前海合作区或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备案后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且生产经营、人员、账务等在前海合作区。

  (二)申报主体在申报、执行扶持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应当收回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并依法依规开展信用管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扶持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和申请机构应当保证申请材料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的完整性,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前海廉政监督局监督。

  (四)深圳市前海管理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申报单位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申报单位应自主申报。深圳市前海管理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或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向深圳市前海管理局举报。

  (五)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员在管理和审批资金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或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九、其他事项

  (一)本指南中的相关名词的解释,均以《若干措施》规定为准;

  (二)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要求的申报材料若与此操作指南不同,以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要求为准;

  (三)本操作指南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咨询电话

  (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1.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操作问题:0755-88105454

  2.申报材料问题:前海管理局:0755-88105300。

  附件:

  1.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2.申报承诺书

  3.授权书

  4.企业社保参保人员清单

  5.《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前海规〔2024〕7号)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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