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 1、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 (备注:显示主营业务应区分平台消费交易和面向消费者的交易,同时应包括营业税额汇总,显示面向消费者的年度交易额不少于20亿元,或面向企业的交易额不少于60亿元,所有交易额均须基于平台发生)
| 扫描件(如第8项材料中的审计报告包括相关内容的,则无需重复提交) |
2、出具上述审计报告所依据的合同、发票、银行流水等资料; | 扫描件 |
3、线上平台、APP以及小程序、独立网站等归属于平台运营主体的权属证明材料。 (备注:如ICP证、微信小程序开发者认证,上述平台的运营主体须为申报主体) | 扫描件 |
第十四条 | 1、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 (备注:显示企业通过前海合作区内商品交易场所开展农产品、能源类大宗商品交易且年度交收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 | 扫描件(如第8项材料中的审计报告中包括相关内容的,则无需重复提交) |
2、出具上述审计报告所依据的前海合作区内相关商品交易场所出具的证明、交易合同、发票、及交易流水等资料。 (备注:显示企业通过前海合作区内商品交易场所开展农产品、能源类大宗商品交易且年度交收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 | 扫描件 |
第十五条 | 1、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高级认证证书; | 扫描件(证书在申报时需在有效期内) |
2、RCEP“经核准出口商”证书。 | 扫描件(证书在申报时需在有效期内) |
第十六条 | 1、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 (备注:显示在前海合作区内开展保税研发设计、保税检测维修、保税展示等新型业务,年度上述业务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 扫描件(如第8项材料中的审计报告中包括相关内容的,则无需重复提交) |
2、出具上述审计报告所依据的新型业务合同及其发票、银行流水等资料; (备注:显示开展的为保税研发设计、保税检测维修、保税展示等新型业务) | 扫描件 |
3、出具上述新型业务开展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文件、照片等。 | 扫描件 |
第十七条 | 1、2022年租用前海综合保税区内仓库或办公场地的相关租赁合同; | 扫描件 |
2、缴交2022年仓库或办公租金的银行转账记录; (备注:能同时体现申报单位、出租方、金额) | 扫描件 |
3、出租方开具的2022年租金缴交发票; | 扫描件 |
4、租金付款通知、费用结算或对账单等相关材料; | 扫描件 |
5、2022年前海综合保税区物业租金明细; | 电子版与扫描件均需提供,并确保电子版与扫描件内容一致。格式详见附件4 |
6、租赁保税区一期仓库并提供报关服务的企业应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1)因向客户提供进出口报关服务而与客户签订的相关材料; (2)金二系统-物流账册备案登记表; (备注:跨境电商“9610”报关模式无需提供) (3)2022年期间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报关单、核注清单或核放单(备注:应体现申报单位名称,至少3张); | 扫描件 |
7、租赁保税区一期仓库但未提供报关服务的企业(不属于租入仓库再转租)应补充提交以下材料(以下三项材料择一提交即可): (1)与受托报关企业签订的报关服务协议; (2)受托报关企业在2022年期间为申报单位提供报关服务产生的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报关单或核注清单(备注:应体现申报单位名称,至少3张); (3)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 扫描件 |
第十八条 | 1、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 [备注:显示对综合保税区仓库设施进行智慧化升级改造,实际投入总额不少于100万元(不含软件升级等日常使用及维护保养费用)]; | 扫描件(如第8项材料中的审计报告中包括相关内容的,则无需重复提交) |
2、出具上述审计报告所依据的仓库设施进行智慧化升级改造的相关合同及发票等资料; [备注:显示对综合保税区仓库设施进行智慧化升级改造,实际投入总额不少于100万元(不含软件升级等日常使用及维护保养费用)] | 扫描件 |
3、2021年1月1日起投入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照片)。 | 扫描件 |
第二十条 | 1、年度内在船工作时长不少于183天的在船人员名单;(备注:适用于本条第(二)款)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5 |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扫描件 |
3、《船舶国籍证书》; | 扫描件 |
4、船员签证簿。 (备注:适用于本条第(二)款) | 扫描件 |
第二十一条 | 1、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 (备注:显示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 | 扫描件(如第8项材料中的审计报告中包括相关内容的,则无需重复提交) |
2、出具上述审计报告所依据的资料; (备注:显示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 | 扫描件 |
3、企业社保参保人员清单;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6 |
4、年度在船工作时长不少于30天的的企业社保参保人员(船员)名单;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7 |
5、国际船舶管理清单;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8 |
6、船旗国主管机关或船旗国主管机关单位认可的船级社(限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发放的符合证明; | 扫描件 |
7、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备注:至受理期首日已满三个月) | 扫描件 |
8、船舶国籍证书。 | 扫描件 |
第二十二条 | 1、企业社保参保人员清单;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6 |
2、年度在船工作时长不少于30天的的企业社保参保人员(船员)名单;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7 |
3、第三方资质机构出具的实缴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或银行就实缴注册资本出具的询证函; | 扫描件 |
4、开辟邮轮航线的邮轮公司《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或《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扫描件 |
5、邮轮《国籍证书》; | 扫描件 |
6、《船舶营业运输证》。 (备注:每艘邮轮总吨位不低于1.8万吨) | 扫描件 |
第二十三条 | 1、企业社保参保人员清单;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6 |
2、年度在船工作时长不少于30天的的企业社保参保人员(船员)名单;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7 |
3、开辟邮轮航线的邮轮公司《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或《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扫描件 |
4、靠泊邮轮的《国籍证书》; | 扫描件 |
5、以太子湾为始发港或访问港累计开航航次证明; (备注:海事一网通办平台下载) | 扫描件 |
6、年度内邮轮母港邮轮运营数据表。 (备注:每艘邮轮总吨位不低于1.8万吨)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9 |
第二十四条 | 1、企业社保参保人员清单;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6 |
2、年度在船工作时长不少于30天的的企业社保参保人员(船员)名单(如有);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7 |
3、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会员证明; | 扫描件 |
4、如申报年度发展支持的,提供针对营业收入增长的审计报告; | 扫描件(如第8项材料中的审计报告中包括相关内容的,则无需重复提交) |
5、如申报年度发展支持的,提供出具上述审计报告所依据的资料。 (备注:显示营业收入增长) | 扫描件 |
第二十五条 | 1、企业社保参保人员清单;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6 |
2、航运人才申请人员清单;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10 |
3、年度在船工作时长不少于30天的企业社保参保人员(船员)名单;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7 |
4、轮机长适任证书或A类注册验船师证书; | 扫描件 |
5、申报主体身份证明(护照等); | 扫描件 |
6、申报主体与前海的航运服务企业签订的,在本次受理截止日期时尚在有效期内的 劳动合同或上船协议;
| 扫描件 |
7、申报主体自2021年1月1日起的社保缴费清单; | 扫描件 |
8、申报主体所在单位出具的任职时间、任职经历等资料。 | 扫描件 |
第二十六条(适用于企业) | 1、企业社保参保人员清单;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6 |
2、年度在船工作时长不少于30天的的企业社保参保人员(船员)名单(如有);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7 |
3、游艇报关单(进口游艇)及完税证明; | 扫描件 |
4、购买游艇的相关合同及发票; | 扫描件 |
5、购买游艇相关的银行流水; | 扫描件 |
6、《船舶国籍证书》; | 扫描件 |
7、船舶识别号授权证明。 (备注:“长期注册登记”指自享受扶持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在深圳) | 扫描件 |
第二十六条(适用于个人) | 1、基础材料清单中的第1、2、7、12、13项; |
|
2、个人身份证明; | 扫描件 |
3、年度纳税证明(税务机关出具); | 扫描件 |
4、游艇报关单(进口游艇)及完税证明; | 扫描件 |
5、购买游艇的相关合同及发票; | 扫描件 |
6、购买游艇相关的银行流水; | 扫描件 |
7、《船舶国籍证书》; | 扫描件 |
8、船舶识别号授权证明。 (备注:“长期注册登记”指自享受扶持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在深圳) | 扫描件 |
第二十七条 | 1、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 (备注:显示年度内开展游艇文化推广交流活动费用) | 扫描件(如第8项材料中的审计报告中包括相关内容的,则无需重复提交) |
2、出具上述审计报告所依据的相关合同及发票等资料; (备注:显示年度内开展游艇文化推广交流活动费用) | 扫描件 |
3、企业社保参保人员清单;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6 |
4、年度在船工作时长不少于30天的的企业社保参保人员(船员)名单(如有);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7 |
5、游艇文化推广交流活动向前海管理局报备的相关材料。 | 扫描件 |
第二十八条 | 1、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 (备注:显示企业新增符合监管要求、用于监管的专用设施设备、信息化管理平台费用) | 扫描件(如第8项材料中的审计报告中包括相关内容的,则无需重复提交) |
2、出具上述审计报告所依据的相关合同及发票等资料; (备注:显示企业新增符合监管要求、用于监管的专用设施设备、信息化管理平台费用) | 扫描件 |
3、企业社保参保人员清单;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6 |
4、年度在船工作时长不少于30天的的企业社保参保人员(船员)名单(如有)。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7 |
第三十条 | 1、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备注:显示主营业务为批发零售的占比不低于50%,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0亿元); | 扫描件(如第8项材料中的审计报告中包括相关内容的,则无需重复提交) |
2、“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的相关证明/证明主营业务为批发零售业的相关材料。 | 扫描件 |
第三十一条 | 1、新开业相关证明资料(备注:如开业照片、新闻报道网页等); | 扫描件 |
2、门店门头照片(备注:显示实际经营地所在大厦、楼层、经营场地实景等); | 原件 |
3、装修装饰等消防(即二次消防)验收合格证(备注:须为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 | 扫描件 |
4、商户开业信息明细表(备注:包括商户名称、店铺号、店铺地址、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开业时间、门面相片、联系人电话,合同约定建筑面积计算总和); | 原件 |
5、如经营涉及相关资质证照的,提供经营许可证等合法经营必备证照(备注:须为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 | 扫描件 |
第三十二条 | 1、新开业相关证明资料(备注:如开业照片、新闻报道网页等); | 扫描件 |
2、门店门头照片(备注:显示实际经营地所在大厦、楼层、经营场地实景等); | 原件 |
3、装修装饰等消防(即二次消防)验收合格证(备注:须为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 | 扫描件 |
4、新开业首店证明文件/不同区域首店证明材料; | 扫描件 |
5、品牌或商标国内注册信息; | 扫描件 |
6、“国际奢侈品牌”榜单、“全球零售力量250强”榜单、“CCFA中国时尚零售百强”及对应情况说明[备注:申报主体需在榜单内,一是提供对应榜单(盖章);二是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 扫描件 |
7、如经营涉及相关资质证照的,提供经营许可证等合法经营必备证照(备注:须为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 | 扫描件 |
第三十三条 | 1、新开业相关证明资料(备注:如开业照片、新闻报道网页等); | 扫描件 |
2、门店门头照片(备注:显示实际经营地所在大厦、楼层、经营场地实景等); | 原件 |
3、装修装饰等消防(即二次消防)验收合格证(备注:须为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 | 扫描件 |
4、品牌或商标国内注册信息; | 扫描件 |
5、国内外知名优质品牌证明文件(非必要,是则适用); | 扫描件,国内外知名优质品牌证明文件根据《商贸物流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八)(九)款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6、合作协议书(非必要,是则适用。备注:“香港本土品牌”需提供主办单位或其授权的举办单位与供应商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 扫描件 |
7、如经营涉及相关资质证照的,提供经营许可证等合法经营必备证照(备注:须为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 | 扫描件 |
第三十四条 | 1、新开业相关证明资料(备注:如开业照片、新闻报道网页等); | 扫描件 |
2、门店门头照片(备注:显示实际经营地所在大厦、楼层、经营场地实景等); | 原件 |
3、装修装饰等消防(即二次消防)验收合格证(备注:须为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 | 扫描件 |
4、如经营涉及相关资质证照的,提供经营许可证等合法经营必备证照(备注:须为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 | 扫描件 |
第三十五条 | 1、新开业相关证明资料(备注:如开业照片、新闻报道网页等); | 扫描件 |
2、门店门头照片(备注:显示实际经营地所在大厦、楼层、经营场地实景等); | 原件 |
3、装修装饰等消防(即二次消防)验收合格证; | 扫描件 |
4、如经营涉及相关资质证照的,提供经营许可证等合法经营必备证照(备注:须为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 | 扫描件 |
5、经营支持明细表(非必要,是则适用)。 | 扫描件,详见附件12 |
第三十六条 | 1、新开业相关证明资料(备注:如开业照片、新闻报道网页等); | 扫描件 |
2、门店门头照片(备注:显示实际经营地所在大厦、楼层、经营场地实景等); | 原件 |
3、装修装饰等消防(即二次消防)验收合格证(备注:须为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 | 扫描件 |
4、五星级、四星级酒店类或零售类或品质书店类或健身类或影院类的相关证明文件(备注:星级酒店需提供评定证明等;零售类商户需提供零售类行业协会会员证明或获得零售类行业奖励证明等;影院类企业需提供电影放映许可证等;健身类企业需提供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等); | 扫描件 |
5、如经营涉及相关资质证照的,提供经营许可证等合法经营必备证照(备注:须为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 | 扫描件 |
第三十七条 | 1、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备注:能够反映直播间数量、签约合作品牌数量、年度直播带货销售额等情况); | 扫描件(如第8项材料中的审计报告中包括相关内容的,则无需重复提交) |
2、出具上述审计报告所依据的资料(备注:能够反映直播间数量、签约合作品牌数量、年度直播带货销售额等情况); | 扫描件 |
3、每个直播间照片; | 原件 |
4、品牌合作协议; | 扫描件 |
5、直播官方平台销售数据证明材料; | 扫描件 |
6、商品销售清单证明材料。 | 扫描件 |
第三十八条 | 1、活动专项审计报告(备注:能够反映所举办活动的实际支出费用,包括促消费、推广费、物料费相关情况); | 扫描件 |
2、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 扫描件 |
3、出具上述审计报告所依据的相关合同、发票等材料(备注:体现开展促消费商业活动相关费用); | 扫描件 |
4、促消费活动向前海管理局报备的相关材料; | 扫描件 |
5、活动相关证明资料(备注:如活动方案、活动照片、新闻报道网页等)。 | 扫描件 |
第四十条 | 第一款第(一)项 | 1、获得市级资助的有关证明材料; (备注:政府部门通知、公告及对应的资助转账记录) | 扫描件 |
2、标准发布公告; (备注:涉及外文的,需提供权威翻译机构的中文翻译文本,并加盖翻译公司翻译章) | 扫描件 |
3、已发布的标准文本和相关材料等; (备注:涉及外文的,需提供原件的扫描件及权威翻译机构的中文翻译文本,并加盖翻译公司翻译章) | 扫描件 |
第一款第(二)至(五)项 | 1、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批准发布该标准的公告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 (备注:该标准系现行有效的,且申报单位应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两位。前两位中有行政机关单位(或财政全额核拨单位)的,申报单位名次可相应顺延;前两位有实质性关联关系的视为同一单位,申报单位名次可相应顺延) | 扫描件 |
2、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且标准前言未注明的,申报单位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自我声明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的情况; (2)申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奖励的,还应提交标准对口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出具的系列标准说明材料。 | 扫描件 |
第一款第(六)项 | 1、标准的编制说明、标准通过审查的有关文件及编制说明、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一年以上的相关材料; (备注:应当为现行有效的标准,且申报单位应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首位) | 扫描件 |
2、2家以上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采用并自我声明公开,或在产品、服务上对外明示的相关材料; | 扫描件 |
3、技术水平先进性有关说明材料; 备注:[如性能、技术指标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比对等)、创新性有关说明材料(如填补空白、专利应用等)、经济或社会效益有关说明材料(如被采用、引用、市场增长、成本降低、效益提高等)] | 扫描件 |
4、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且标准前言未注明的,申报单位须在申报材料中自我声明。 (备注:自我声明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的情况) | 扫描件 |
第二款 | 1、结合申报主体(未能符合《商贸物流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主体要求)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材料清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的要求,提交符合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 扫描件 |
2、前海管理局或驻区行政机构应位列有关标准文本“前言”中前三名,团体标准申报单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在除前海管理局或驻区行政机构之外的首位; | 扫描件 |
3、与前海管理局或驻区行政机构合作有关其他证明材料(如有)。 (备注:如与前海管理局或驻区行政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等) | 扫描件 |
第四十一条 | 第一款 | 1、截止申请日前能够反映该非营利法人会员数量等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 扫描件 |
2、协会成立章程及该章程备案证明; | 扫描件 |
3、经民政局批准成立或同意备案意见书等证明文件; | 扫描件 |
4、该非营利法人会员清单及会员入会证明。 | 扫描件 |
第二款 | 1、香港特区备案的证明文件; | 扫描件 |
2、协会成立章程; | 扫描件 |
3、办事处人员任职证明书。 | 扫描件 |
第四十二条 | 1、2022年租用前海综合保税区内仓库的相关租赁合同; | 扫描件 |
2、缴交2022年仓库租金的银行转账记录; (备注:应同时体现申报单位、出租方、金额) | 扫描件 |
3、出租方开具的2022年租金缴交发票; | 扫描件 |
4、租金付款通知、费用结算或对账单等相关材料; | 扫描件 |
5、2022年前海综合保税区物业租金明细; | 电子版与扫描件均需提供,并确保电子版与扫描件内容一致。格式详见附件4 |
6、租赁保税区一期仓库并提供报关服务的企业应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1)因向客户提供进出口报关服务而与客户签订的相关材料; (2)金二系统-物流账册备案登记表; (备注:跨境电商“9610”报关模式无需提供) (3)2022年期间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报关单、核注清单或核放单(备注:应体现申报单位名称,至少3张)。 | 扫描件 |
7、租赁保税区一期仓库但未提供报关服务的企业(不属于租入仓库再转租)应补充提交以下材料(以下三项材料择一提交即可): (1)与受托报关企业签订的报关服务协议; (2)受托报关企业在2022年期间为申报单位提供报关服务产生的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报关单或核注清单(备注:应体现申报单位名称,至少3张); (3)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 扫描件 |
第四十三条 | 1、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 (备注:显示年度利润总额) | 扫描件(如第8项材料中的审计报告中包括相关内容的,则无需重复提交) |
2、团队奖励具体分配方案;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11 |
3、核心团队成员的劳动合同,或派遣合同(境外雇主派遣); (备注:劳动合伙或派遣合同的有效期为1年以上) | 扫描件 |
4、核心团队成员最近一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清单[备注:自然人电子税局网站-首页-常用业务-纳税记录开具-纳税清单打印(深圳)]。 | 扫描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