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前海资讯 / 前海动态
前海法院 适用香港法律破解执行难
发布日期:2021-08-02 16:26:19
来源:深圳商报
字号:

  两被执行人一个是香港注册企业,另一个是香港居民,并且都在香港已经申请破产并已确定破产清盘人和破产受托人。日前,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适用香港破产法律,加速兑现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查明被执行人房产可拍卖偿债

  2016年,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因与郑某、某工业公司及库某因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诉至前海法院并获胜诉。后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向前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涉案款项约人民币300余万元。

  执行过程中,前海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郑某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的房产,查明可通过拍卖用于偿还生效法律文书款项。

  前海法院在案件办理中查明,该案的被执行人某工业公司是香港注册的企业,另一被执行人库某也是香港居民,两被执行对象在香港已经申请破产并已确定破产清盘人和破产受托人。两被执行人目前都不能正常参与到诉讼中,即使查明被执行人郑某的房产可用于偿还款项,因执行程序难以推进,将影响到申请执行人兑现其合法权利。

  一般的执行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等文件的规定,将执行相关的法律文书通过广东省高院委托香港法院送达到被执行人,如送达不到,可能还会经过公告程序。整个过程短则两三个月长则半年。

  适用香港破产法推进执行程序

  前海法院查明,香港《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93、199条规定,清盘人有权以公司名义或代表公司在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中答辩;《破产条例》第61条规定,受托人可在与该破产人的财产有关的任何诉讼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中答辩。

  因此,法院认定某工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盘人、库某的破产受托人分别系二者的合法代表人,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某的代理律师、某工业公司的破产清盘人、库某的破产受托人送达了相应的法律文书,使该案执行程序得以顺利推进,加速兑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前海法院办案法官表示,执行案件以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终极目标,而在执行案件的财产处置过程中,司法送达可能会出现一些法定的情形,影响到执行效率。本案中,前海法院通过适用香港法律认定香港清盘企业和破产个人的合法代表人并向其送达司法文书,提升了司法送达和执行效率,及时帮助申请执行人兑现了合法权益。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