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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类企业
发布日期:2019-08-13 09:47:00
来源:市前海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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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财税[2008]1号)

  ①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税〔2005〕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定义: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3、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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