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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投创投机构如需申报《十八条措施》第九条入驻扶持奖补具体要求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4-02-18 09:10:04
来源:市前海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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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十八条措施》第五点“其他说明事项”,该措施涉及的奖励和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批等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申报指南实施。政策原文详见https://qh.sz.gov.cn/sygnan/xxgk/xxgkml/zcfg/gfxwj/content/post_10539918.html。

  根据《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属于下列风投创投机构之一的,租用自用办公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入驻扶持;以购买办公用房形式入驻的,按上述标准的1.5倍予以扶持:

  1.在前海合作区成立产品并备案的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WFOE PFM);

  2.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QFLP);

  3.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境外投资主体的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 (QDIE);

  4.实际管理规模5亿元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5.实际管理规模5亿元以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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