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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管理局关于修改《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操作指引(试行)》等6部规范性文件社会征求意见的反馈
发布日期:2019-08-28 21:08:00
来源:市前海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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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操作指引(试行)》等6部规范性文件修改情况曾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在公告期限内得到了相关单位和市民的关注,现就意见的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操作指引(试行)》等6部规范性文件修改意见采纳情况表

建议人

意见摘要

采纳情况

说明

wyajuan0706@163.com

建议:将第十一条第(八)项修改为“有助于前海管理局确定申报单位资质、已纳税款、办公用房产权关系,申请人身份、已纳税款、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

理由:在第(八)项中使用“证明材料”的表述,使第(八)项与前几项要求提交的资料重复,如第(七)项“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采纳

按照建议进行完善

  衷心感谢对我局法治工作的支持!

市前海管理局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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