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玻科技大厦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有效期延期已经批准,计划有效期自《关于规范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若干意见》施行之日起顺延,有效期一年,现予以公告。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6年4月7日
| 索引号: | 12440300553851438E/2026-00390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4-07 |
| 名称: | 关于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有效期延期的公告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6-04-07 | |
| 主题词: | |||
南玻科技大厦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有效期延期已经批准,计划有效期自《关于规范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若干意见》施行之日起顺延,有效期一年,现予以公告。
编号 | 辖区 | 街道 | 单元名称 | 拆除范围用地面积(平方米) | 备注 |
1 | 南山区 | 招商街道 | 南玻科技大厦城市更新单元 | 13703 | ①拟更新方向为新型产业功能; ②拆除重建用地范围内应落实不少于3006平方米用地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③单元规划阶段按规定落实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法定规划的管控要求; ④项目应以发展产业为目标,不得将产业空间房地产化,确保项目更新建设服务于产业引入; ⑤计划有效期自《关于规范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若干意见》施行之日起顺延,有效期一年。 |
特别提示: 1.本表所列的城市更新单元须按照城市更新相关政策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及项目实施主体确认等工作后方可实施开发建设。 2.本表所列“申报主体”仅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主体,项目实施主体须依据城市更新政策规定的条件及程序进行确认后产生。 3.在本表所列的计划有效期内,更新单元规划未获市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更新单元计划失效。 4.本表所列城市更新单元的规划建设要求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过程中予以确定,除满足本表所列要求外,还应满足法定图则等上层次规划关于交通、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和城市更新政策中公共利益项目等用地的移交要求。 | |||||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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