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4〕23号)、《关于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涉税服务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前海规〔2024〕17号)(以下简称《措施》),为做好2025年前海合作区涉税服务业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前海合作区涉税服务机构,以及符合《措施》规定的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含分支机构)。
二、申报条款
《措施》第2条、第4至12条。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依法设立登记,依法纳税。具体要求如下:
1、生产经营在前海合作区,指机构在前海合作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在前海合作区内固定生产经营场所面积超过100平方米。
2、人员在前海合作区,指机构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前海合作区实际工作。在前海合作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从业人数不满3人的,全员在前海合作区缴纳;(2)从业人数3人(含)以上不满10人的,至少需要3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3)从业人数10人(含)以上不满100人的,至少需要30%(含)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4)从业人数100人(含)以上的,至少需要30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
3、账务在合作区,指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且有相关业务通过本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
(二)申请支持时未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申报受理时间及网上申报入口
1.申报受理时间:2025年7月15日至2025年7月31日。
2.申报入口:请登录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线上提交电子版材料(领补贴—涉税服务业板块)。
网址:https://qhsk.sz.gov.cn/qfythpt/enterprise/index.html
(二)受理及审核
前海管理局根据《措施》及本申报指南进行受理审核。
(三)公示
审核通过的申报主体名单将在前海管理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相应调整支持资格后进行公示。
(四)拨付资金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报主体提交银行账户确认函、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后,前海管理局将相应支持资金拨付至申报主体账户。涉及一次性支持资金(不含发放至个人的资金)的,由前海管理局与申报主体签订支持协议。
五、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1 | 申请表 | 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1 |
2 | 申报承诺书 | 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2 |
3 | 1.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由政府部门颁发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如为税务师事务所,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发放的行政许可文件。 | 在申报平台选择电子证照上传 |
4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为非法人组织应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 身份证在申报平台选择电子证照上传 |
5 | 办公场地证明 | 租赁场地 | 前海合作区内办公场地租赁合同及最近一个月的租金发票,如处于免租期无法提供租金发票的应提供物业管理费发票。 | 盖章扫描件 |
自有场地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 | 盖章扫描件 |
6 | 实际经营承诺书 | 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3 |
7 | 2024年度纳税证明 (备注:如为2025年新设立,提供2025年纳税证明) | 盖章扫描件 |
8 | 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人数查询页(申报当月或上月) | 盖章扫描件 |
9 | 在前海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信息,以及至少一笔业务通过该账户进行结算的单据 | 盖章扫描件 |
10 | 企业信用报告(完整版)(可登录深圳信用网下载) | 直接使用电子报告 |
11 | 其他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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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项材料
申报主体还应根据所申报条款提供以下分项材料:
序号 | 奖励条款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第2条 | 申请第一款支持的,应提供不少于5名税务师的: 1.身份证; 2.税务师证书; 3.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4.最近6个月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清单; 5.最近6个月的社保参保证明(如无法提供社保参保证明,或社保参保单位为申请主体的母公司/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应提供该员工执业关系在申请主体处的说明); 6.税务师基本信息明细表(附件4)。 | 盖章扫描件 | 1.本条款要求税务师最近6个月社保参保单位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在申报主体处。如社保参保单位不在申报主体处,要求其最近6个月的执业关系在申报主体处。 其中,执业关系是指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信息中的人员执业关系或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信息管理平台上显示的执业关系在申报机构,下同。 2.分支机构是指分公司或子公司,其中子公司为控股50%以上的一级或二级子公司,下同。 |
申请第二款支持的,应提供: 1.如为全国百强税务师事务所总所,应提供全国20强、50强、100强的说明材料;如为全国百强税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还应提供股权架构信息证明(登记管理部门的查询结果页面); 2.不少于10名税务师的: (1)身份证; (2)税务师证书; (3)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4)最近6个月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清单; (5)最近6个月的社保参保证明(如无法提供社保参保证明,或社保参保单位为申请主体的母公司/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应提供该员工执业关系在申请主体处的说明); (6)税务师基本信息明细表(附件4)。 | 盖章扫描件 |
2 | 第4条 | 1.申请租金支持月份对应的租金发票、支付凭证; 2.申报主体如为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还应提供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应体现主营业务的具体分类及其占比。 | 盖章扫描件 | 本次租金支持月份截至2025年7月 |
2 | 第5条 | 1.如为全国百强税务师事务所,应提供首次成为全国20强、50强、100强的说明材料; 2.如为4A及以上税务师事务所,应提供首次被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评为4A及以上级别事务所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 盖章扫描件 | “首次”指税务师事务所在前海实际经营前未曾进入“全国100强税务师事务所”或未曾被评为4A及以上级别事务所,而在前海实际经营后实现的首次。 |
3 | 第6条 | 无需提供其他材料 | 盖章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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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7条 | 与前海管理局签订的合作协议 | 盖章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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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8条 | 1.如为港澳涉税服务行业协会,应提供行业协会在香港或澳门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或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代表机构文件,代表机构设立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运营情况等);省级、市级涉税服务行业协会参照提供。 2.如为国家级涉税服务业行业协会,应提供与前海管理局签订的合作协议。 | 盖章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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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9条 | 申请第一款支持的,应提供: 1.股东持有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执业登记证书》、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2.股权架构信息证明(登记管理部门的查询结果页面); 3.发起人之一为全国100强税务师事务所的,还应提供全国100强的说明材料。 | 盖章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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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第二款支持的,应提供: 1.担任股东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所取得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执业登记证书》、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2.不少于5名税务师的(如同时申请第2条,以下材料无需重复提供): (1)身份证; (2)税务师证书; (3)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4)最近6个月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清单; (5)最近6个月的社保参保证明(如无法提供社保参保证明,或社保参保单位为申请主体的母公司/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应提供该员工执业关系在申请主体处的说明); (6)税务师基本信息明细表(附件4)。 | 盖章扫描件 | 本条款要求税务师最近6个月的执业关系在申报单位,社保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为申报机构。 |
7 | 第10条 | 1.《港澳涉税专业人士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执业登记证书》 2.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3.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4.最近一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清单; 5.最近一年社保参保证明(如有)。 | 盖章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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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11条 | 1.境外分支机构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2.境外分支机构实际经营场地证明; 3.经公证认证的表明与境外分支机构关系的证明文件; 4.境外分支机构的业务合同及对应的发票、银行往来凭证(不少于1笔)。 | 盖章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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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第12条 | 1.涉税专业人士的个人身份证、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最近一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清单、最近一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2.如为税务师,还应提供内地税务师证书;如为会计师,应提供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 3.上述专业人士基本信息明细表(附件4)。 | 盖章扫描件 | 本条款要求最近一年的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在申报主体处。 |
(三)材料提交要求
1.上述“个人所得税缴纳清单”,应按如下途径提供(显示所得来源单位):自然人电子税局-首页-常用业务-纳税记录开具-纳税清单打印(深圳),不满一年的提供从开始缴纳之月至今的清单。
2.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材料均须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多页须盖骑缝公章;
3.审计报告须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完成备案。该会计师事务所与申请主体间应无控股、持股等股权关系。
4.申报材料盖章扫描件,是指原件盖章扫描件;
5.材料为外文的,需提供经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六、其他事项
(一)自申报期满次日起,前海管理局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二)审核过程中如需申报主体补正材料的,请于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申报主体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三)涉及发放至个人的支持资金,申报主体应在获得支持资金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发放至个人,并于发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发放凭证提交至前海管理局。
(四)前海管理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专项资金支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机构自主申报。前海管理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前海管理局举报。
(五)前海管理局负责产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具体包括材料受理、审核及资金的拨付、后续监管等。
(六)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申报材料问题咨询:0755-88105306;平台技术问题咨询:0755-88105454;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附件:
1.申请表
2.申报承诺书
3.“实际经营”承诺书(模板)
4.涉税专业人士基本信息明细表(模板)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5年7月14日
附件:
1.1.申请表.doc
2.2.申报承诺书.doc
3.3.“实际经营”承诺书(模板).doc
4.4.涉税专业人士情况明细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