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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2-20 00:00:00
来源:市前海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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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

  原《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资金申报指南》(深前海2016【170】号,以下简称《指南》)于2016年9月22日正式印发并实施。政策发布实施以来,因认定标准客观统一,认定过程公开透明,得到了企业的认可,在招商稳商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鉴于《指南》已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我局对政策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在保留原有《指南》的基础上,结合总部企业认定及扶持过程中发现的不足、招商稳商的实际需求、企业及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调整:

  (一)对总部企业类型进行了全面优化。原有的总部类型为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金融总部、现代物流总部、信息科技及其他功能性总部)、特殊型总部(港资企业总部、跨国企业区域总部、中国企业国际总部),优化后的总部类型为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金融企业总部、现代物流企业总部、其他功能性企业总部、专业机构总部)、特殊性总部(独角兽企业总部、港资企业总部、跨国企业区域总部、中国企业国际总部)。

  (二)对总部企业需满足的基本条件进行了调整。调整后,一是更为简洁明了,易于操作;二是为非法人机构享受总部企业待遇提供了路径。

  (三)对总部企业认定的具体条件进行了全面调整和完善。除特殊型总部中的跨国企业区域总部和中国企业国际总部的认定条件未发生变化外,其他总部企业认定的具体条件均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对综合型企业总部和金融企业总部的认定条件按深圳市最新出台的政策进行了调整和衔接。二是对现代物流总部增加了要求主营业务50%以上必须为现代物流业的条件。三是扩大了其他功能型企业总部的认定范围,增加了可认定的情形。四是将原有的港资企业总部只针对综合型企业总部扩大到涵盖综合型企业总部、现代物流企业总部、其他功能型企业总部、专业机构总部,充分体现了对港资企业的特殊扶持。五是增加了专业机构总部、独角兽企业总部、享受总部企业待遇三种总部类型。

  (四)加大了集聚扶持力度,调整了集聚扶持资金发放方式。一是加大了集聚扶持力度。对综合型总部,将原有的1000万元集聚扶持提升到2000万元;对金融企业总部,调整为最高扶持2500万元;对其他功能型总部,将原有的给予500万元集聚扶持调整为最高可给予1000万集聚扶持。二是将集聚扶持资金从一次性发放调整成为分三年发放,发放比例为5:3:2。

  (五)加大了贡献扶持力度。 将原有的贡献扶持由2%、3%、4%的扶持比例调整为4%、5%、6%的扶持比例,将贡献扶持最高2000万元调整成为最高3000万元。

  (六)将空间扶持条款进行了调整。一是将对合作区内租房补贴比例由30%提高到50%,将扶持最高金额提高到每年500万元;二是对深圳市前海区外租房扶持比例降低到15%,同时限定扶持金额最高为200万元;三是增加一次性装修补贴扶持,最高可达300万元。

  (七)调整了人才扶持的内容。一是增加了对总部企业新引进人才的配套扶持;二是调整了总部企业人才的现金扶持,取消了原有的人员限制和每年总扶持额度300万元的限制。

  (八)对政策衔接进行了规定。因修订后的总部企业集聚扶持力度高于原政策,对已获认定的前海总部企业,企业在2020年12月31日前迁入前海实际办公并与前海管理局签订相应协议的,可申请集聚扶持补差。

  (九)增加了动态评估条款。鉴于目前已出现了总部企业认定后,营业收入和纳税大幅下滑的情况,增加了动态评估条款,经评估符合条件的,方可享受下年度扶持。

  三、意见征求情况

  本次政策出台过程中,除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外,也召开了专门的征求意见会,听取了企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专此解读。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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