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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第2016034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6-08-17 11:38:00
来源:前海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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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孙蕴委员:

  市政协办公厅转来您在市政协六届二次会议提交的《关于借鉴香港立法经验,推动深圳自贸区法律创新的提案》(第20160347号),首先感谢您对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开发开放工作的关注和参与!该件由市人大、市法制办和前海管理局分办,现根据我局工作职能及工作进展情况,答复如下:

  一、特区立法是深圳自贸区法治创新的核心

  (一)授予前海合作区立法权限,打造改革开放升级版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2年授予深圳特区立法权,为深圳改革开放保驾护航。2011年施行的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以下简称《合作区条例》)对前海合作区的立法权限作了相应的创新变通规定,为前海打造改革开放升级版提供了有力支撑。一是已有深圳市法规、规章在前海的适用规定。本市制定的法规,市政府可以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其在前海合作区的适用作出相应规定。本市制定的规章,前海管理局可以请求市政府就适用问题作出决定;二是对市政府制定规章、决定、命令在前海特别施行。市政府为落实《前海规划》、促进前海合作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在不与本市经济特区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有关规章、决定和命令在前海合作区施行,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三是对前海管理局借鉴香港经验,制定规则、指引在前海施行的授权。前海管理局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借鉴香港经验,制定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规则、指引等,在前海合作区施行。

  (二)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推进片区条例对接国际高标准

  2015年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以来,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正在加紧推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条例》(以下简称《片区条例》)的立法进程。《片区条例(草拟稿)》的制定充分发挥特区立法权的作用,对接国际高标准,提出一系列创新举措,确保自贸区创新举措于法有据,改革有序。一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前海蛇口片区管理机构治理模式。由于前海蛇口片区管委会与前海管理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所以在职责功能上,前海蛇口片区管委会也延续了前海管理局主要负责经济管理职能的特色,前海蛇口片区社会管理职能仍然由所在辖区政府承担;二是对接国际高标准,实行政策法定化。参考TTP、TTIP等贸易协定,在知识产权、劳工关系等方面做出创新规定。在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领域,对提高贸易便利化、支持新型贸易业态发展、增强行政透明度、提高公众参与等内容做进一步充实与完善;三是创新设置了“片区规划与建设”章节,明确前海蛇口片区的规划土地管理职能由前海蛇口片区管委会承担,实现前海和蛇口片区规划建设的协调统一发展。同时规定相应的条款保障片区规划与建设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的发展理念;四是学习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先进做法,对片区先行先试的创新举措在条例中予以授权。比如鼓励香港企业参与前海蛇口片区开发,港资项目试行香港工程建设模式;五是设置了“创新与风险防控”章节,在鼓励创新同时做好风险防控,设置创新、容错机制,激发各类主体的创新积极性。《片区条例》还规定加强自贸区对金融风险、环境风险、安全风险、社会风险等方面的风险管理与防范能力,规定要制定异常情况处理预案和政策收回机制。

  (三)开展前海五年立法规划(2016-2020)梳理

  为落实“十三五”规划,科学安排立法项目,更好的为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开发开放提供法律支撑,开展前海五年立法规划梳理。《规划》根据立法项目属性区分,将相关立法需求项目分为基础性立法、产业性立法和配套性立法三种类型。统筹考虑立法项目效力层级、工作需求紧急程度等因素,有计划、有步骤的逐步开展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立法工作。

  (四)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法规制度冲突梳理

  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在先行先试的创新举措可能与现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所冲突。如,在深港合作方面,金融混业监管、SPV特别目的机构公司、建筑监理等领域存在国家法律法规与香港做法冲突;在实践操作方面,土地租赁、临时建筑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与前海实际相冲突;在改革创新方面,三维地籍、集中供冷等领域做法与国家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存在冲突。据此,我局委托专业机构正在开展两项冲突梳理工作,以期充分利用好特区立法权,为前海进一步创新发展提供依据的前提和保障:一是委托专业机构全面梳理前海改革创新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点。正在开展对前海各办法、规定、文件、创新要点、政策中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具体规定或措施进行梳理,厘清目前特区立法权与国家专属立法权边界范围;二是委托专业机构全面梳理局内已出台制度。委托专业机构对前海管理局内关于规划建设、土地管理、资金使用、行政审批等方面的制度进行梳理,更好地促进和保障前海创新建设。

  (五)开展香港与内地的现代服务业法律对比研究

  积极梳理研究香港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及其他专业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寻找与国内现代服务业法律的差异;按行业分类,以重要条款或案例体现出的基本法律原则为单位,研究在前海借鉴引用香港相关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及法律风险分析。为下一步立法移植香港现代服务业法律和指导企业以合同方式引入香港商事法律提供便利。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借鉴香港立法经验,推动深圳自贸区法律创新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继续就该项工作开展研究,打好基础,做足准备并扎实推进:

  (一)继续建立完善前海立法体系

  1.构建与国际接轨的现代服务业法规体系。紧密围绕国家对前海的战略定位和目标要求,借鉴纽约、伦敦、香港、新加坡等国际金融中心在发展现代服务业方面的成功经验,科学编制前海立法规划及立法计划。结合前海开发开放实际,在前海调整实施部分不适应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紧紧围绕前海体制机制创新、现代服务业发展以及自贸片区建设,充分发挥特区立法权优势,积极探索,率先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商事制度,加快区域治理、金融创新、现代物流、港口海事、知识产权、人才引进等重点领域的立法。更加注重发挥规则、指引在立法体系中的作用,形成特区法规、政府规章和规则、指引相互协调、配合的多层次法规体系。

  2.不断优化前海科学立法的工作机制。争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支持,研究制定在前海行使特区立法权的指导意见。更加注重发挥国际组织以及深港两地行业协会、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在立法中的作用,建立国内外高校、智库、法律服务机构等多主体同时开展立法研究的机制,提高立法研究的广度和深度,确保前海立法工作的质量。探索建立多渠道的前海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制度,试行境内外社会组织起草、专家起草及立法机构起草等多种不同的起草模式。

  3.强化公开透明的民主立法机制。进一步完善前海立法信息公开制度,推动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前海立法项目征集、论证及草案起草等立法重要环节,提高立法的民主性。健全立法协商机制,多角度、全方位地与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各界人士开展沟通、协商,听取意见和建议。创新前海立法听证工作,建立听证现场答疑、现场辩论交流机制。探索借鉴香港公众咨询制度,确保各种立法意见和建议得到充分表达和合理体现。发挥前海法律专业咨询委员会尤其是港籍委员在前海立法中的作用。

  4.加强前海立法的执行评估和监督。市人大、市政府建立健全前海法规、规章和规则、指引的第三方立法后评估制度,对施行3年以上的前海立法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后评估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加强前海立法的执行监督,有关立法机关应当每年定期组织对前海立法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前海立法规定得到有效落实。

  (二)开展课题研究,充分借鉴香港等地区法治建设经验

  开展《借鉴香港社会共治经验促进前海社会建设与治理研究》,研究香港社会共治模式的经验,研究支撑香港社会共治的法律体系及运行机制,发挥社会组织的力量,促进前海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建设。

  开展《中国—新加坡现代服务业法律体系对比研究》课题研究,梳理研究新加坡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及其他专业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寻找与国内现代服务业法律的差异。以动态发展的眼光,研究新加坡现代服务业发展过程中,提出前海现代服务业法治环境完善的建议,包括立法、管理和执法机制的建议。

  以“一带一路”倡议为契机,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学习和借鉴香港、迪拜等地区的先进经验进行法治创新,营造更加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更为开放透明公正的法律环境。

  再次感谢您对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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