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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0180723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18-06-01 13:27:00
来源:市前海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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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文焕代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来您和方芳等3位代表在市六届六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率先试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的建议》(第20180723号),首先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前海航运业发展的关注和支持。经认真研究并综合深圳海事局的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组建“深圳船舶登记创新制度课题”攻关团队的建议

  (一)前海管理局课题管理办法

  根据《前海管理局课题管理办法》,课题研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是课题立项。前海管理局各处室根据实际工作需求,于前一年填写次年的课题申报书,汇总后组织专家召开课题评审会,初步确定拟立项课题,再报局长办公会审定。二是外包采购。通过外包的形式开展课研究,接受课题委托的单位为事业单位(财政全额保障预算单位除外)、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组织和社会团体等专业性研究咨询机构。采购方式和规则依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采购管理办法》来执行。三是课题开题。课题承包单位陈述课题开题报告,重点从研究背景、目的意义、研究框架、预期研究目标、课题研究分工、课题研究保障条件、时间进度安排等方面进行介绍,开题通过后方可进入研究阶段。四是常规检查和中期检查。预算在20万元(含)以上的课题需每个月进行常规检查,研究周期超过半年的课题还需进行中期检查。预算在20万元以下且研究周期超过半年的课题仅需进行中期检查。五是评审结项。首先召开专家评审会或专家通讯评审方式进行预审,再由分管局领导复审。六是课题评估。组织成立课题评审小组,举行课题研究成果评估评审,出具相应的综合分析报告,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申报课题的衡量标准。根据以上课题管理办法,我局只能制定“深圳船舶登记制度创新”课题计划,并参与课题管理,课题主要由外包单位组建团队和实施研究。

  (二)希望由人大系统组织社会力量开展相关研究,形成研究成果向上级汇报

  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涉及财税、保险、海事和国家安全等多个领域,它是一个系统工程。人大代表是来自各行各业的精英,是人民与政府间的桥梁纽带,希望由人大代表组织行业精英和社会力量开展相关研究,形成完备的研究成果,然后由在深人大代表向上级人大代表,以及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海事局、海关总署等国家部委提交议案,前海管理局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二、关于研究出台深圳与前海船舶登记实施办法的建议

  多年来,学界在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方面的研究已经有很多,业界也已经形成比较清晰的认识,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的症结在于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改革,船舶登记仅是其中的一个环节。与之相关的体制机制改革涉及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海事局、海关总署、司法部等多个部门,包括财税、立法等各个方面的改革创新,需要社会各界长时间不懈努力。

  (一)自贸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安排

  目前,自贸试验区已经形成国际船舶登记的制度安排。为落实国务院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的要求,2017年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开始实施。《办法》第八章(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三条)一共有七条内容均为针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取消了国际船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登记主体的股比限制,外商独资企业也可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扩大了船舶登记适用范围;二是对标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船舶登记的成功经验,开拓了信息系统网络申请,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根据电子材料先行办理船舶登记手续;三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供海事一站式办理服务,简化办理条件,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办理效率。我国对自由贸易试验区船舶登记制度的创新,标志着我国从严格的登记制度逐渐向开放的登记制度转变。

  (二)前海船舶登记制度创新

  2017年3月16日,“中国深圳”和“中国前海”船籍港正式获得交通运输部批复设立,标志着前海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变为现实。深圳海事局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开展了香港与内地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比较研究,提出了前海船舶登记制度改革创新及改善航运发展环境的有关对策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前海船舶注册制度创新试点方案》。新制度的定位是半开放型船舶注册制度,从注册条件、船龄限制、登记种类、注册程序、船舶检验、船员雇佣等方面对船舶注册进行了重新设计,基本套用或参考香港船舶注册制度,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试点方案》自实施以来,2017年11月22日,迅隆船务有限公司所属“台山”轮获得深圳海事局签发的第一份国际船舶登记证书,成为以“中国前海”船籍港登记的第一轮;2018年4月登记1艘客船,目前注册为“中国前海”的船舶只有2艘,政策效果仍然不理想。由此可见,前海建设国际船籍港、吸引中资船回归的关键不在于船舶登记制度本身,而主要取决于相关的配套政策,如财税政策、融资环境等。

  (三)前海开展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设计的难点

  1.财税政策难以突破

  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我国船舶进口需缴纳高达27.53%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后运营中还需缴纳3%的营业税和25%的企业所得税,税负较重。而香港籍船舶最多只需交纳77500港币的吨位年费,增值税、关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全免,大大降低了企业的成本。2007年6月的“特案免税”登记政策虽然对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行减免,但由于船舶转籍后存在船龄限制、经营范围及转让受到限制、程序繁琐、运营税负加重等问题,实施效果不显著,且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仍未降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政策规定,前海符合税收优惠产业目录的企业可享受按15%的税率征收,航运企业不在优惠名目内。如果要突破现有的财税体制,需要争取财政部和海关总署的支持。

  2.国家对船舶实行严格的控制

  香港和新加坡等地的船舶登记注册,可接纳世界九大船级社的检验认证,检验要求较低,只需1人可完成检验,十分便利。我国规定,悬挂五星旗的船舶应入中国船级社(CCS),船舶检验的船级社单一,很多从国外购买的二手船移籍回国时,将面临转换船级社的情况,造成船期损失。当五星旗船舶在国外航行且检验到期时,必须回到中国船级社进行检验,大大增加了成本。同时,中国船级社提供的船舶检验服务相比于国际上ABS、NK等船级社来说,价格较高,性价比较低。我国的船舶检验制度体现了国家对船舶实施严格的管理和控制,不利于吸引中资船舶回归。

  3.船员管理过于严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七条,中国籍船舶上的船员应当由中国公民担任,确需雇用外国籍船员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我国船员市场面临着高级船员紧缺、人力成本较大等问题,一旦出现高级船员紧缺的情况,便面临船舶停运的风险。另外,在雇佣中国籍船员时,所需证件和环节较多,一经雇佣,不可随便离开,而外国籍船员可根据需求随时上下船,航运人才可以自由流动。加之五星旗船舶上的国际海员个税起征点为4800元,高级海员平均纳税2.4万元/年,海员个人所得税负担较重,进一步削弱了我国航运企业的竞争力。

  4.融资环境较差

  我国造买船舶融资政策和法律体制还不够完善,融资方式少、融资渠道少、利率偏高,这是船舶移籍的重要原因之一。船舶融资主要有政府补贴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我国的船舶融资租赁业处于起步阶段,关于船舶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海商法》中仅涉及到光租的相关内容,2008年交通运输部下发的《关于规范国内船舶融资租赁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国内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属“三资企业”的,其外资比例不得高于50%。该规定限制了资金的利用和自由流动,不利于船舶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海事局在2010年发布《关于融资租赁船舶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船舶融资租赁合同、资格要求、登记管辖等做出规定,其中船舶融资租赁参照光船租赁登记,不能满足当前船舶融资市场的发展。截至2017年底,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注册融资租赁企业2730家,占全国的28%,占深圳市的98%,但是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可以开展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非常少。

  5.我国实行第二船籍登记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第二船籍登记制度根据船舶注册登记地不同,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离岸登记制度,指在国外开设境外船舶登记处,实施一套与本国不同的船舶登记制度。另一种是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指对外国船舶尤其是“方便旗”船实行一套新的船舶登记制度,作为船舶的“第二国籍”,与国内原有制度并行。近年来,业界和学界专家都在呼吁建立第二船籍登记制度,但是设立第二船籍制度要考虑解决中资船舶海外移籍的现象后是否会对本国原有的传统登记制度造成不利影响,是否会对现有的行业发展带来冲击等问题。在当前船员雇佣制度、船舶检验制度、融资环境及海事仲裁等配套政策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很难对实行第二船籍登记制度后相互排斥的结果做出风险控制。因此,当务之急是建立和完善我国航运体系,革新约束我国航运业发展的税费体制和融资体制,并加强航运立法及其实施的力度。

  6.需要评估对香港的影响

  香港海运业发展历史悠久,海运和港口业是推动香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支撑着香港的转口、货运、物流和贸易等多个领域的发展,是香港保持长期繁荣和经济增长的动力和重要基石。截至2018年2月底,香港籍注册船舶共有注册船舶2553艘,1亿1537万总吨。在全球航运资源总体有限的情况下,如果前海实行开放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吸引大量方便旗船回归前海,尤其是香港籍船回归,势必会影响香港的全球航运中心地位。前海的使命是依托香港、服务内地,前海与香港是合作互惠共赢的关系,并非竞争关系。因此,在前海试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还需要考虑国家安排和政治因素。

  (四)前海管理局将积极与海事、交通部门做好沟通联络协调工作,促进高端航运业发展

  前海管理局将在职责范围内,加强与海事、交通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做好相关工作,落实《加快发展高端航运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对高端航运业进行资金扶持,促进船舶融资、船舶交易、航运人才、航运保险、海事仲裁等高端航运要素聚集,改善前海航运业发展环境,推进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改革。

  再次感谢您对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开放建设的关心和支持!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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