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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高端法律服务业集聚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24 16:55:28
来源:市前海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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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建设,促进高端法律服务业在前海合作区集聚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高端法律服务业集聚的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2年5月24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高端法律服务业集聚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前海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联动香港打造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根据《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及港澳法律专业人士在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集聚发展的有关事项的申请、审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统筹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支持措施的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编制年度资金计划、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和认定、资金的拨付以及后续监管等。

  第四条 本办法的支持对象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海合作区内参与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建设的法律服务机构、经营团队以及港澳法律专业人士:

  (一)在前海合作区依法注册或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备案后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并在前海合作区实际运作;

  (二)申请前已经在前海合作区购买办公场所或者租赁150平方米以上办公场所;

  (三)依法运作,申请支持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入驻前海国际仲裁大厦物业的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支持事项的,不受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办公场所条件限制。

  第五条 支持对象同时符合本办法及南山区、宝安区其他同类支持政策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支持对象同时符合本办法及前海合作区其他同类产业支持政策规定的,不得重复申请。

  同一法律服务机构同一年度内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条 法律服务机构对支持前海合作区建设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经机构申请并经前海管理局审核认可,可以通过签订支持合作协议给予支持。

  第七条 支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前海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若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超过当年资金预算总额,则按适当比例对所有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进行同比例调整。

  第八条 支持资金应当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前海管理局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同步编报绩效目标,作为支持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前海管理局按照规定开展支持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监控和评价,监控和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及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法律服务深港及国际合作发展

  第九条 截至申报公告发布之日止,近三年登上国际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钱伯斯法律指南》或《法律500》(The Legal 500)榜单的境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与境内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在前海合作区合作设立的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中外联营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一次性200万元的落户支持。

  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与境内律师事务所(非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在前海合作区合作设立的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中外联营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一次性150万元的落户支持。

  本条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在前海合作区合作设立的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中外联营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一次性100万元的落户支持。

  第十条 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代表机构的,该代表机构可以申请一次性150万元的落户支持。

  前款规定以外的境外律师事务所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代表机构的,该代表机构可以申请一次性100万元的落户支持。

  第十一条 经过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国际法律组织(不含境外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一次性30万元的落户支持。

  第十二条 在前海合作区落户并实际运营的法律服务机构,聘用港澳法律专业人士的,按照截止申报时每一名被聘用并实际开展业务的港澳法律专业人士每年3万元的标准,给予机构用人支持;每家机构每年支持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聘用并实际开展业务的港澳法律专业人士达到30人以上的用人机构,一次性叠加支持20万元。

  第十三条 法律服务机构为行政机关、法定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境外企业的重大商事谈判、诉讼、仲裁、调解、合规、知识产权保护等涉外法律服务事项作出突出贡献,挽回或获得重大权益,在国内外产生较大影响,且被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向全国表彰推广的,可以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20万元高端法律服务支持,每个法律服务机构每年度最高可以给予40万元支持。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聘用的港澳法律专业人士,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港澳法律专业人士支持:

  (一)截至申报公告发布之日,港澳法律专业人士已被律师事务所聘用;

  (二)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并合格(不用参加考核的除外)。

  经前海管理局审核,符合前款条件的港澳法律专业人士按其在内地律师事务所业务收入的30%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申请人获得此项支持累计不超过2年。

第三章 鼓励法律服务机构集聚发展

  第十五条 新设立或新迁入满一年的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的,可以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落户支持。

  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在前海合作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仲裁、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查明、商事调解、合规等机构,可以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落户支持。

  第十六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律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落户支持:

  (一)最近两个年度连续达到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经营所得8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或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总所,可以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落户支持;

  (二)最近两个年度连续达到年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经营所得15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可以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落户支持。

  已经申领过前海落户补贴的律师事务所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扣除原来落户支持资金后补差。

  第十七条 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两年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经营所得15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经营所得较前一年度增长50万元以上的,可以给予经营所得增量部分的5%的支持金额,支持金额总额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上一年度首次纳入深圳市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的律师事务所,可以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支持金额。

  第十八条 对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前湾、桂湾、妈湾片区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律师事务所,可以给予团队贡献支持:

  (一)上一年度经营所得500万以上3亿以下的,可以给予经营团队1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贡献支持;

  (二)上一年度经营所得3亿元以上的,可以给予经营团队600万元贡献支持。

  团队贡献支持资金由律师事务所发放给被本所聘用的律师经营团队成员,每人每年最高限额100万元;分配比例由律师事务所自主决定,申请支持时应当报前海管理局备案。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获得扶持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发放至成员个人。

第四章  物业支持

  第十九条 法律服务机构根据机构性质可申请配租前海国际仲裁大厦物业,前海国际仲裁大厦物业重点面向粤港澳合作、中外合作、国际法律机构以及重大法治创新型机构配租。前海国际仲裁大厦物业以现状交付为原则,入驻单位自行装修,自行承担水、电、供冷、物业费等费用。

  第二十条 法律服务机构入驻前海国际仲裁大厦物业的租期不超过5年,租金标准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总所及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分所入驻前海国际仲裁大厦物业租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入驻前海国际仲裁大厦物业市场评估租金标准的70%计算;

  (二)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总所及境外律师事务所驻深代表机构入驻前海国际仲裁大厦物业租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入驻前海国际仲裁大厦物业市场评估租金标准的50%计算;

  (三)粤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中外联营律师事务所、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驻前海代表机构、国际法律组织以及深港合作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入驻前海国际仲裁大厦物业租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入驻前海国际仲裁大厦物业市场评估租金标准的30%计算;

  (四)民办非企业等非营利性法律服务机构入驻前海国际仲裁大厦物业租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入驻前海国际仲裁大厦物业市场评估租金标准的30%计算。

  第二十一条 法律服务机构入驻前海国际仲裁大厦物业的租赁面积,由前海管理局根据入驻机构人数、业务用房需求并结合前海管理局待分配前海国际仲裁大厦物业面积情况进行综合审定。

  第二十二条 法律服务机构入驻前海国际仲裁大厦物业后应当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协议。入驻法律服务机构不得将其转租。租赁到期后续租事宜由前海管理局根据前海合作区法律服务机构发展情况重新审核配租。

  第二十三条 法律服务机构已入驻前海国际仲裁大厦物业的,不再同时享受前海管理局产业用房扶持政策。

第五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四条 支持措施申报与核准流程如下:

  (一)申报。支持措施申请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以前海管理局发布公告为准,受理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主体应在受理期间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二)材料审查。前海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核并提供意见。审查通过的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告知异议人。

  (三)拨付经费或签订协议。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依规定拨付相应支持资金或落实入驻工作。前海管理局可根据机构支持事项申请情况,与申请主体签订相关支持资金协议或入驻协议。

  第二十五条 申报材料由前海管理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申报公告中以申报指南的形式列明,并在前海管理局官方网站公示。申请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在90日内完成审核;申请材料需补充的,前海管理局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经补充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在90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可延长不超过20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落户支持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书面承诺(或与前海管理局签订监管协议)自享受支持之日起5年内不将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及税务关系迁离前海合作区。5年内迁离的,由前海管理局按年度平均分摊,追回剩余年度支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前海管理局对入驻前海国际仲裁大厦物业的法律服务机构依据落实入驻工作时签订的协议对法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违约者按协议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申请主体在申报、执行专项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前海管理局收回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前海管理局和申请主体应当保证申报材料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的完整性,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前海廉政监督局监督。

  第三十条 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员应当尽责、廉洁履职,对申请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予以保密,自觉接受前海廉政监督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有关名词的解释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前海合作区”范围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确定的区域,“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范围为前海合作区全域。

  (二)本办法所称“国际法律服务组织”,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设立的境外非政府法律类组织。

  (三)本办法所称“港澳法律专业人士”,是指在前海落户并实际运营的法律服务机构聘用的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或取得省司法厅颁发的工作证的人士。

  (四)本办法所称“开展业务”,是指申报前1年内到访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至少2次或3个月以上,并开展至少2次诉讼业务或2次非诉讼业务。

  (五)本办法所称“新设立或新迁入”是指2021年1月1日之后在前海合作区前湾、桂湾、妈湾片区设立或将注册地从前海合作区前湾、桂湾、妈湾片区外迁入,或本办法实施之后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或将注册地从深圳市外迁入。

  (六)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不超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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