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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相关三项法规获表决通过
发布日期:2020-09-02 16:29:16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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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大条例的通过,将为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发展明确方向,为前海大胆创新、敢闯敢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020年8月26日,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四十周年、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成立十周年之际,前海迎来了建区以来最重要的法治盛事。当日举行的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和《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三项关于前海的重要条例。

  前海三大条例的通过,巩固了十年来前海开发开放取得的重要成果,进一步擦亮了前海的法治名片,增强了前海的核心竞争力,前海的法治建设将随着三大条例的施行迈上新的台阶。同时,三大条例的通过,将为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发展指明方向,为前海大胆创新、敢闯敢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三大条例有助营造前海一流的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全力保证建设国际化城市新中心,在前海打造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城市范例。

  前海管理局负责人表示,将以三大条例公布实施为契机,充分运用特区立法权,为前海构建适应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法规体系夯实基础,为“特区中的特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贡献“前海模式”。

  条例1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修订前海“基本法”完善“前海模式”

  2011年颁布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被誉为前海“基本法”。实施以来,对前海开发开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修订)是在总结十年发展经验基础上,对前海“基本法”的一次大修。

  总结十年发展经验  前海修法正当时

  修订是落实“双区驱动”重大战略部署的需要。原《合作区条例》自2011年颁布施行以来,对前海开发开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随着中央和省、市对前海政策的不断变化,有必要通过修订《合作区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工作重要讲话和批示指示精神,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探索前海深化改革开放的新路径、新经验。

  修订是在总结前海多年发展经验基础上,归纳完善了“前海模式”,推动前海改革开放再出发,以深港合作为主题,赋予了前海管理局更大自主权,重点围绕促进前海合作区产业多元化发展,推进前海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法治建设等重点领域的制度集成创新,为前海合作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示范区贡献“前海经验”。

  修订是立足前海经验推动立法先行的需要。原《合作区条例》实施九年以来,前海管理局形成了一批引领性创新成果,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有必要通过修订《合作区条例》加以总结、完善并将其法定化。

  修订是不断探索前海改革创新模式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考察前海时,肯定了“前海模式”,并嘱托“要扎实推进前海建设,拿出更多务实创新的改革举措,探索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作为国家唯一批复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示范区,有必要通过修订《合作区条例》继续先行先试,聚焦制度创新,在投资贸易、金融服务、法治建设等领域持续探索、变通和突破,为建设法治中国贡献前海经验。

  制度创新成果法定化  为建设国际化城市新中心提供法治保障

  前海合作区作为全国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基地和具有强大辐射能力的生产性服务业中心,承担着为我国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重要使命。本次修订,重点围绕法人治理、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法治建设等重点领域的改革创新,为前海合作区建设成为国际化城市新中心提供法治保障。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方面:

  进一步明确前海合作区发展战略定位。将习近平总书记对前海作出的“依托香港、服务内地、面向世界”总体要求正式写入条例,并赋予前海合作区建设国际化城市新中心的新的定位。明确要求前海合作区应当坚持与香港的紧密合作。要求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前海合作区体制机制,不断推进制度集成创新。

  赋予前海管理局更大自主权。可以按照确定的限额或者标准,自主决定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内部薪酬分配。可以自行依法组织政府采购,由市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可以依法设立企业,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一级开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等。

  支持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模式创新。授权前海合作区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市场化代建模式。授权前海管理局负责合作区内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的相关工作。授权前海合作区探索“土地立体一级开发”,并试点空间不动产权证。明确在前海合作区有偿供应的土地上配建和前海管理局投资建设的物业,可以供前海合作区使用。明确前海管理局为合作区内资产的持有人身份。突破了国家现有有关永久建筑与临时建筑的分类方式,明确在前海合作区的土地上建设可循环利用、结构相对简易的短期利用建筑的法律地位。调整了《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关于临时建筑用地上简易构筑物不超过两层的规定。支持香港工程建设企业及专业人士参与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允许实行香港工程管理模式。

  促进前海合作区产业多元化发展。明确前海建设粤港澳创新特别合作区,推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支持香港、澳门高校和科研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创新平台。支持前海合作区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与港澳跨境双向贷款等业务。推动前海合作区海洋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创新前海合作区投资开放促进机制。明确前海管理局可以与香港公共服务机构合作,支持香港公共服务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服务平台。鼓励构建与境外专业服务业人才互认机制。授权前海合作区开展境外专业服务业市场准入试点。落实CEPA新增有关粤港澳电子签名合作的规定,为前海合作区跨境电子签名认证提供互认服务。

  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补短板、强信用、保公共安全。市、区人民政府在前海合作区探索建立优质、均衡、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明确管理局可以直接负责科技、教育、文化、医疗、体育等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相关专业机构的引进,探索提供公共服务的有效方式和途径。新增前海合作区诚信建设内容,鼓励深港信用合作。新增探索新型警务模式。

  推动营造国际化一流的法治环境。变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有关规定,允许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港资、澳资、台资及外商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民商事合同适用的法律。建立与前海现代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的司法保障机制,打造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鼓励支持深港法律服务业深度合作,探索允许在前海合作区律师事务所登记执业的港澳律师在前海合作区代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加快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业对外开放。

  条例2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

  全国第一部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立法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以下简称《自贸条例》)是全国第一部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立法。深圳市通过立法,将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改革创新系列制度和举措法定化,推动自贸片区投资开放、贸易自由化、金融开放与创新,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助推粤港澳深度合作,建设成为投资贸易便利、辐射带动功能突出、监管安全高效、法治环境更优的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高地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自由贸易试验片区。

  自贸创新亟需立法保障

  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承担着自由贸易试验、粤港澳合作、“一带一路”倡议和创新驱动发展四大国家战略使命,是新时代国家改革开放战略平台。《意见》和《纲要》都对建设自贸片区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粤港澳大湾区、自贸片区建设的战略部署,亟需从顶层设计上制定关于自贸片区建设的纲领性法律文件,以法治保障自贸片区的高标准高质量发展。

  2016年《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公布施行。深圳市通过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对《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内容进行细化和完善,授予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行使更大的改革自主权,加快在自贸片区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培育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自挂牌成立以来,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在体制机制、深港合作、制度创新、法治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不少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有必要通过立法将自贸片区改革创新系列制度和举措予以确认、优化、完善,并将其法定化,为全面推进自贸片区实现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

  打造自贸片区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自贸片区功能主要是提供投资贸易便利。《自贸条例》重点围绕扩大投资开放、促进贸易自由化、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深港金融市场互融互通等方面先行先试的内容,为全面推进自贸片区实现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自贸条例》的主要亮点是:

  《自贸条例》构建与自贸片区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架构。明晰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辖区人民政府与自贸片区管委会的职责分工问题;授予前海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级行政执法职权;将前海廉政监督局的管辖范围从前海合作区扩大到自贸片区;提出建立政府、市场、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自贸片区社会治理体系。

  推动自贸片区投资开放。继续创新外商投资准入模式。降低投资准入门槛,创新提出“非违规不干预”的管理模式。支持跨国公司总部和国际组织总部落户自贸片区。探索取消港澳企业准入限制。探索对港澳企业在自贸片区内投资取消所有准入限制条件;变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鼓励国际性产业和标准组织落户自贸片区。

  促进自贸片区贸易自由化。探索创新海关通关监管模式,规定推行数字化海关监管,简化货物进出境监管手续,培育和发展保税研发等新业态。推动实施跨境税收优惠。探索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贸易发展的税收政策;推动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展会境外展品销售进口和销售免税政策;支持在前海综合保税区内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境外科研机构享受前海跨境设备保税政策。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规定自贸片区实施“中国前海”船籍港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开展与国际接轨的航运税收及监管政策试点,发展高端航运服务;试点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油业务,设立海上保税燃料油供应仓库;建立游艇出入境信用管理制度,探索对港澳游艇实施航行水域负面清单制度;实现游艇旅游人员和供船物料通关自由化。

  支持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构建自由贸易账户体系,探索建立本外币合一资金账户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支持开展跨境金融业务。支持自贸片区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探索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支持金融业态多样化。支持国际海洋开发银行落户自贸片区。

  创新自贸片区监督与服务。创新多元化监管机制。推进事前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多元化综合监管机制。加强专业人才互认与引进。规定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金融、会计、法律、设计、专利代理、导游等服务领域专业人才可以依法在自贸片区提供服务。支持开展技术移民试点,建立紧缺人才清单制度,支持自贸片区外籍技术人才申请在华永久居留。推动医疗卫生资源合作。《自贸条例》变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允许香港、澳门已经依法批准上市但未获境内注册批准且在自贸片区医疗机构临床急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在指定的自贸片区医疗机构使用。

  营造高标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立法治环境评价制度。建立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支持人民法院加强自贸片区国际商事审判专门组织建设,探索受理没有连接点但是当事人约定管辖的国际商事案件;依法保障离岸交易纠纷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商事通行规则、商事惯例的权利。推动港澳与自贸片区的法律事务合作。支持自贸片区司法机关聘请符合条件的港澳法律专业人士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办理涉外案件;符合条件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取得内地执业资质的,按照规定在自贸片区从事法律事务。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规定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和执法体制,健全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打造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示范区;强化海外知识产权维权体系建设,培育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支持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平台发展。

  条例3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提高特区仲裁的国际公信力竞争力

  注册在前海的深圳国际仲裁院,是深圳市第一批法定机构改革试点单位和全球第一个实行法定机构管理机制的仲裁机构。深圳市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制定《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以下简称《仲裁院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基础上进行了可行的制度创新,有利于巩固并提高深圳市国际仲裁机构在国内的领先地位,提升特区国际仲裁公信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完善法人治理模式  确保仲裁机构独立性

  《纲要》要求,“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国际仲裁中心,支持粤港澳仲裁及调解机构交流合作,为粤港澳经济贸易提供仲裁及调解服务”。《意见》提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据此,制定《仲裁院条例》,规范深圳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法人治理结构和管理体制,有利于在新形势下探索仲裁工作的新方式新机制,充分发挥仲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加强与港澳和其他境外仲裁及调解机构的交流合作,推动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有利于借鉴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制度,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助力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同时,可以完善仲裁机构法人治理模式,保障仲裁院独立、规范运作。克服传统治理模式存在的不足,符合国家仲裁机构改革的发展方向。

  2019年4月23日,深圳市政府在2012年颁布的《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后出台了《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属于政府规章,立法层级不够高。为消除境内外当事人可能存在的行政机关干预案件裁决的担忧,增强当事人对仲裁院独立性、公正性的信心,深圳市通过提高立法层级,由市人大常委会运用特区立法权制定《仲裁院条例》,从体制上、机制上确保其独立、公正运作,提升深圳仲裁国际公信力和竞争力。

  创新法人治理机制  坚持仲裁国际化

  多年来,深圳仲裁机构大胆创新,积极吸收国际经验,提高仲裁的国际公信力。《仲裁院条例》是深圳仲裁实践与改革成果的法定化,对深圳仲裁未来的发展及国际仲裁地位的确立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建立法人治理长效机制。《仲裁院条例》规定,“仲裁院实行以理事会为核心,决策、执行、监督有机统一的法人治理机制”,通过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消除国内甚至国际当事人对仲裁院“地方保护、行政干预和内部人控制”等方面的疑虑。

  推进理事会和仲裁员结构与国际接轨。为解决实践中仲裁委员会职能弱化、行政化等问题,《仲裁院条例》规定,仲裁院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由十一至十五名理事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二至四名。理事由境内外法律界、工商界和其他相关领域的知名人士担任,其中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其他境外的人士不少于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仲裁院应当设立仲裁员名册,聘请公道正派的人员担任仲裁员,其中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其他境外的仲裁员不少于三分之一。《仲裁院条例》关于“理事会成员中境外专业人士占比与仲裁员名册中境外专业人士占比均不低于三分之一”的规定,在《仲裁法》基础上实现与国际接轨的重大突破。引入境外工商界、法律界等人士参与仲裁院治理和仲裁服务,是仲裁院始终坚持国际化发展道路的重要体现,也是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成果。

  强化执行机构、财务和人力资源管理。《仲裁法》没有对仲裁机构执行机构的人员构成与产生方法、仲裁机构的财务制度等作出规定。为填补这一制度空白,《仲裁院条例》根据实践成果进行了首创性探索。在执行机构方面,规定院长为仲裁院法定代表人,院长人选应当从理事会理事中提名。 在财务和人力资源管理方面,规定“仲裁院应当建立健全与法定机构相适应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等。通过一系列举措,促进管理体制优化,推动仲裁院人才队伍建设,为进一步提高仲裁服务能力和水平提供制度支撑。

  健全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仲裁院条例》将仲裁院近年来积极探索的多元化争议解决方式纳入其中,赋予其法定地位,并为仲裁院探索替代争议解决方式和创新规则提供了改革空间。规定“仲裁院可以采取仲裁、调解、谈判促进、专家评审以及当事人约定或者请求的其他与仲裁有机衔接的方式,解决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借鉴国际仲裁的先进制度,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保障仲裁独立为基本原则,制定仲裁规则、调解规则、谈判促进规则、专家评审规则和其他争议解决规则。”

  建立并完善监督体系。有效的制衡监督机制是仲裁机构独立、公平、公正处理争议的基础。《仲裁院条例》从司法审查、理事会监督执行机构、理事会专门委员会监督、财政与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多个方面构建了仲裁院的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

  探索建设互联网仲裁。《仲裁院条例》规定“仲裁院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建设智慧仲裁,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服务。”为仲裁院开展信息化探索、加大互联网技术应用力度提供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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