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深圳港妈湾港区海星码头1#-4#泊位改造工程增加集装箱货物种类装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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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深圳港妈湾港区海星码头1#~4#泊位改造工程增加集装箱货物种类装卸项目 |
建设单位: | 深圳海星港口发展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深圳港妈湾港区 |
环评机构: |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深圳港妈湾港区海星码头1#-4#泊位改造工程增加集装箱货物种类装卸项目利用改造工程建设的2个集装箱泊位开展危险货物集装箱的直装直取作业,不涉及涉海施工以及泊位新增建构筑物和装卸作业设备等施工期建设内容,无需增加工程投资,运营期亦不增加操作人员。本工程拟增加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为改造工程94万TEU种可能涉及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吞吐量约0.24万TEU,不新增原改造工程的年吞吐量与装卸规模。 本工程增加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种类包括:《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第2.1项、第2.2项、第3类(不包括退敏液体爆炸品)、第4.1项(不包括退敏固体爆炸品)、第4.2项、第4.3项、第5.1项(不包括硝酸铵类)、第5.2项、第6.1项(不包括剧毒品)、第6.2项、第8类、第9类危险货物集装箱。本工程涉及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区内堆存依托本工程南侧5#泊位后方的22H危货集装箱堆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本工程船舶装卸、运输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整个过程,须严格执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际、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 二、本工程须落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妈湾智慧港项目”建设有关意见的函》中提出的“建议妈湾智慧港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广东省环境风险源与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平台上进行备案管理”;本工程须对涉及的危险货物依据其危险特性,分类详细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发生环境风险时的应急措施,并做好应急演练。 三、本工程须加强日常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和港区内道路运输的相关调度工作,加强环境管理和风险巡查,确保本工程涉及危险货物的各环节消除潜在环境风险隐患;应加强装备设备、运输设备等的运营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安全、稳定和有效运行。 四、妈湾港应统筹做好到港船舶进入境内航道的调度、引航及环境风险防控,尽可能避免由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风险事故。 五、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本工程其他环境保护要求仍应按《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深圳港妈湾港区海星码头1-4#泊位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深前海函〔2017〕1076号)严格执行,确保项目建设符合各项环保要求。 |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