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2025〕40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前海规〔2025〕5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为做好《若干措施》2026年申报工作,现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符合《若干措施》申报条件的文化产业相关机构。
二、申报条款
《若干措施》第二条至第十三条第(一)款。
三、申报时间
2026年4月1日至4月30日。
四、扶持期间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五、申报要求
(一)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若干措施》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四)款、第十条第(五)款、第十二条支持的机构不受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的约束)。具体要求如下:
1.生产经营在前海合作区,指机构在前海合作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纳入前海合作区统计核算的“四上”企业;(2)在前海合作区内固定生产经营场所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总部企业或超过100平方米的其他机构。
2.人员在前海合作区,指机构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前海合作区实际工作。在前海合作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从业人数不满3人的,全员在前海合作区缴纳;(2)从业人数3人以上不满10人的,至少需要3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3)从业人数1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至少需要30%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4)从业人数100人以上的,至少需要30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
3.账务在前海合作区,指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且有相关业务通过本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
(二)申请时(至公示期结束)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经营行为未侵犯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
(三)提供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行为。
六、适用范围及资金管理
(一)同时符合《若干措施》及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合作区其他同类支持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
(二)单一机构享受《若干措施》财政奖补的,合计奖补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且奖补金额受当年前海管理局年度专项资金总规模限制。
七、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网上申报入口
登录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https://qhsk.sz.gov.cn),由“领补贴”进入“文化产业”资金申报专区,按系统要求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完整电子版申报材料。
(二)补充材料环节
前海管理局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予以退回。被退回的申请,申报主体需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正材料并提交;未在时限内补正材料的,视为自动结束并放弃本次申请。
(三)受理审核
前海管理局按照《若干措施》及本申报指南有关规定,对受理申请进行审核。
(四)社会公示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主体在前海管理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并书面告知异议人;异议不成立的,作出书面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人。
(五)资金拨付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报主体提交银行账户确认函、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与前海管理局签订扶持协议后,前海管理局将相应扶持资金拨付至申报主体账户。
八、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1 |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6年专项资金申请表(系统填报后,直接下载打印) | 扫描件 |
2 | 营业执照正本,或非法人组织登记证书正本 | 扫描件 |
3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为非法人组织应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 扫描件 |
4 | 实际经营证明 | 生产经营 | 如为自有场地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 | 扫描件 |
如为租赁场地 | 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凭证 | 扫描件 |
如为无偿使用第三方场地 | 第三方产权证明 | 扫描件 |
场地无偿使用说明 | 扫描件 |
人员 | 深圳市社保参保人数证明(企业无需提交,系统勾选“同意”授权,通过社保接口导入) | / |
财务 | 申报主体银行账户开户证明 | 扫描件 |
《“实际经营”承诺书》(系统填报后,直接下载打印) | 扫描件 |
5 | 信用信息报告(企业无需提交,系统勾选“同意”授权,通过信用接口核验) | / |
6 | 《申报承诺书》(系统填报后,直接下载打印) | 扫描件 |
7 | 如申报主体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扫描件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扫描件 |
授权委托书 | 扫描件 |
8 | 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
|
备注:《若干措施》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四)款、第十条第(五)款、第十二条支持的机构不受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的约束,对应申报主体无需提供上表第4项“实际经营证明”有关材料。 |
(二)分项材料
申报主体还应根据所申报条款提供以下分项材料:
申报条款 | 分项申报清单 | 材料说明 |
第二条 | 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扫描件 |
2. 2025年度平台月活用户数(MAU)报告,或第三方针对平台用户规模的数据报告证明; |
3. 2024年度、2025年度经审计的年度平台服务收入财务报表; |
4. 202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
第三条第(一)款 | 1. 《国家电影局电影剧本立项回执单》或《国家电影局关于合拍电影故事片增加出品单位的批复》,或《国家电影局关于合拍电影故事片聘请境外主创人员的批复》或港澳演职人员参与电影创作的合同; | 扫描件 |
2. 《电影公映许可证》; |
3. 2025年度电影公映时段证明; |
4. 2025年度由“国家电影专资办”出具的票房数据的证明文件; |
5. 2025年度同一作品的影片分账票房收入证明(含结算单、发票及银行流水); |
6. 取景地在前海合作区的证明(含拍摄场景清单、取景画面在作品成片中的视频及对应截图)。 | 如需申报叠加奖励的,则提供此项;扫描件、视频文件 |
第三条第(二)款 | 1. 深港合作电视剧制作合同,或港澳演职人员参与电视剧创作的合同; | 扫描件 |
2.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
3. 2025年度电视剧上线播放证明; | 播放证明需注明来源;扫描件 |
4. 2025年度购播交易额收入证明(含结算单、发票及银行流水); | 扫描件 |
5. 取景地在前海合作区的证明(含拍摄场景清单、取景画面在作品成片中的视频及对应截图)。 | 如需申报叠加奖励的,则提供此项;扫描件、视频文件 |
第三条第(三)款 | 1. 2025年度单部作品后期制作服务合同; | 扫描件 |
2. 2025年度单部作品后期制作技术服务收入证明(含结算单、发票及银行流水); |
3. 2025年度影视作品播映证明及成片(后期制作)署名截图。 |
第四条第(一)款 | 1. 港澳演艺团体的登记注册证明,或演出剧目港澳籍演职人员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扫描件 |
2. 2025年度在前海合作区演出的《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 |
3. 2025年度演出场地关于票房收入的票务系统统计数据及银行流水; | 统计数据需注明来源;扫描件 |
4. 2025年度演出现场照片; | 照片需注明演出场地;扫描件 |
5. 香港演艺团体委托授权书。 | 香港演艺团体未在前海设立机构,委托前海合作区其他机构代为申报的,则提供此项;扫描件 |
第四条第(二)款 | 1.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 扫描件 |
2. 2025年度港澳演艺团体演出场次上座率统计说明(含实际出票座位数、可售座位数); |
3. 第四条第(一)款第1、2、4项申报材料。 |
第四条第(三)款 | 1. 《深圳市演艺新空间认定证书》; | 扫描件 |
2. 演艺新空间运营方案; |
3. 2025年度演出证明(含演出汇总表及对应场次的演出批文); | 扫描件 |
4. 2025年度票房收入证明(含票务系统统计数据及对应的结算单、银行流水); | 统计数据需注明来源;扫描件 |
5. 2025年度演出现场照片。 | 照片需注明演出场地;扫描件 |
第五条第(一)款 | 1.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 | 扫描件 |
2. 2025年度展览活动方案; |
3. 2025年度展览活动场地面积证明(含标识面积的展览平面图及场地租赁合同); |
4. 2025年度展览活动累计售票金额证明(含结算单、发票及银行流水); |
5. 2025年度展览活动现场照片。 |
第五条第(二)款 | 1. 2025年度《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核发单》; | 扫描件 |
2.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
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4. 知识产权授权证明; | 运营主体与软著主体不一致的,则提供此项;扫描件 |
5. 上线运营证明(含游戏上线截图,运营结算单、发票及银行流水)。 | 扫描件 |
第五条第(三)款 | 1. 2025年度《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核发单》; | 扫描件 |
2.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
3. 游戏出版服务证明(含游戏出版服务合同、结算单、发票及银行流水)。 |
第六条第(一)款 | 1. IP知识产权登记证明; | 扫描件 |
2. 知识产权授权证明; | 非自主知识产权的,则提供此项;扫描件 |
3. 全平台粉丝数量证明(含单个IP在申报期内的粉丝数量汇总表、对应的统计平台粉丝数据截图); | 平台粉丝数量证明需注明来源;扫描件 |
4. IP简介说明。 | 扫描件 |
第六条第(二)款 | 1. IP立项(发行)说明; | 扫描件 |
2. IP交易转化对应的合同及2024年度、2025年度交易凭证(结算单、发票及银行流水); |
3. 第六条第(一)款第1、2、3、4项申报材料。 |
第六条第(三)款 | 1. 2025年度投入使用的IP场景项目简介; | 扫描件 |
2. 项目建筑面积证明(含标识面积的项目平面图,项目不动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
3. 2025年度项目实际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 |
第七条 | 1. 2023年度至2025年度获奖证明或入选榜单证明; | 就同一主体体系内的获奖、入选事项,仅给予一次奖励,不重复支持;扫描件 |
2. 股权结构证明。 | 申报主体为获奖主体持股50%以上的广告业子公司的,则提供此项;扫描件 |
第八条第(一)款 | 1. 2025年度举办保税文化艺术品展示的备案证明(含经审核的艺术品进出口申请表、艺术品进出口名录及图录); | 扫描件 |
2. 2025年度举办保税文化艺术品展示的宣传报道证明; | 宣传报道需注明来源;扫描件 |
3. 2025年度单场保税文化艺术品展示的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 扫描件 |
4. 海关保证金专用收据。 | 扫描件 |
第八条第(二)款 | 1. 2025年度举办保税文化艺术品拍卖会或展览展示活动的备案证明(含经审核的艺术品进出口申请表、艺术品进出口名录及图录); | 扫描件 |
2. 2025年度举办保税文化艺术品拍卖会或展览展示活动的宣传报道证明; | 宣传报道需注明来源;扫描件 |
3.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如有)。 | 扫描件 |
第八条第(三)款 | 1. 文化艺术品保税仓不动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近三个月租金发票; | 扫描件 |
2. 2025年度保税仓装修工程合同及对应的工程发票; | 扫描件 |
3. 文化艺术品保税仓开业宣传报道证明。 | 宣传报道需注明来源;扫描件 |
第九条第(一)款 | 1. 2025年度游戏出海发行项目清单及对应的知识产权证明; | 扫描件 |
2. 2025年度游戏出海发行结算收入证明(含出海发行合同、结算单、发票及银行流水)。 |
第九条第(二)款 | 1. 2025年度广告出海投放项目清单(含投放平台、时段时长、境外国家/地区); | 扫描件 |
2. 2025年度广告出海项目结算收入证明(含境外广告投放合同、结算单、发票及银行流水)。 | 扫描件 |
第九条第(三)款 | 1. 2025年度微短剧出海发行项目清单及对应的知识产权证明; | 扫描件 |
2. 2025年度微短剧出海发行播放量证明; |
3. 2025年度微短剧出海发行结算收入证明(含出海发行合同、结算单、发票及银行流水); |
4. 第一出品方证明。 |
第十条第(一)款 | 1.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扫描件 |
2. 港澳投资主体持有的香港旅行代理商牌照或澳门旅行社牌照; |
3. 申报主体与港澳投资主体的股权关系证明。 |
第十条第(二)款 | 1.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扫描件 |
2. 涵盖前海合作区和香港旅游景点的深港精品旅游线路行程单; |
3. 2025年度旅游团导游出团通知书; |
4. 团队旅游支出凭证(酒店住宿结算单、景区游览结算单、景区游览证明、交通记录至少提供一项,需包括前海段及香港段;同时提供对应的发票和银行流水); |
5. 包价旅游团队游客名单表。 | 名单表需按旅游线路提供;扫描件 |
第十条第(三)款 | 1.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扫描件 |
2. 2025年度组织境外游客过夜人次数据证明(申报主体与酒店的合同、订单凭证、发票及银行流水,境外游客过夜人次总数及对应的汇总表)。 | 汇总表需体现境外游客;扫描件 |
第十条第(四)款 | 1.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扫描件 |
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3. 2025年度免签旅游“套餐”行程单; |
4. 2025年度免签旅游“套餐”核销证明(订单凭证、银行流水)。 | 需体现境外游客国别;扫描件 |
第十条第(五)款 | 1. 2025年度在境外社交媒体发布的宣传前海合作区文旅资源的视频源文件; | 视频文件 |
2. 申报视频对应发布平台链接及播放量截图。 | 截图需注明来源;扫描件 |
第十一条 | 1. 《港口经营许可证》; | 扫描件 |
2. 2025年度挂靠邮轮的《船舶登记证书》; |
3. 邮轮靠泊协议; |
4. 2025年度邮轮母港邮轮挂靠航次汇总表。 |
第十二条 | 1. 《特种行业许可证》; | 扫描件 |
2. 2025年度境外游客过夜人次数据证明(含境外游客过夜人次总数及对应的汇总表,订单凭证留存备查)。 | 需体现境外游客国别;扫描件 |
第十三条第(一)款 | 1. 《A级旅游景区证书》(A级旅游景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实体书店)/《特种行业许可证》(酒店); | 扫描件 |
2. 2025年度文旅促消费活动方案; |
3. 媒体宣传报道; |
4. 2025年度活动支出凭证。 |
(三)材料提交要求
1.所有申报材料原则上以电子版扫描件形式通过“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提交,扫描件应清晰可辨。
2.除另有说明外,所有申报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材料应加盖骑缝章。
3.涉及外文材料的,需提供经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4.如有关数据由第三方机构出具,应确保第三方机构具有相应资质或行业认可度。
5.前海管理局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报主体补充其他相关材料。
九、其他事项
(一)自申报期满次日起,前海管理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二)审核过程中,如需申报主体补正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申报主体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三)前海管理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理本专项资金申报事宜,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前海管理局及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前海管理局举报。
(四)前海管理局负责产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具体包括材料受理、审核及资金的拨付、后续监管等。
(五)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咨询电话(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平台操作咨询:0755-88105454;
申报材料及政策咨询:0755-88105387,0755-88982411。
附件:
1.《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6年专项资金申请表
2.“实际经营”承诺书
3.申报承诺书
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前海规〔2025〕5号)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6年3月30日
附件:
1.附件1:《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6年专项资金申请表.docx
2.附件2:“实际经营”承诺书.docx
3.附件3:申报承诺书.docx
4.附件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前海规〔2025〕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