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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2440300553851438E/2026-00185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6-02-28
名称: 2026年前海智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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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前海智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发布日期:2026-02-28  浏览次数:-

  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高端智库集聚发展的办法》(下称《智库办法》)等规定,为做好2026年前海智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时间

  2026年2月28日至2026年4月10日。

  二、业务经费申报条件

  (一)根据《智库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支持的智库须为以下类型之一:全球知名智库(中国社科院《全球智库评价报告》、浙江大学《全球智库影响力评价报告》等公布的全球综合排名前50、细分领域前20的智库,以及国内排名前10的综合性智库);国家高端智库试点单位或者培育单位;世界500强企业设立的智库;港澳知名社会智库或者港澳高校智库;其他对前海改革开放创新或者产业促进具有重大意义的智库。

  (二)根据《智库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支持的智库须在前海实地办公,拥有不少于2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研究人员,配备不少于5名学术助手和必要的管理人员。

  (三)根据《智库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支持的智库须在以下领域之一具有突出研究能力:金融、会展商贸物流、科技服务、专业服务、新型国际贸易、现代海洋等现代服务业研究;营商环境、城市建设、公共服务、区域治理研究;粤港澳大湾区、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深港合作、自贸试验区建设研究;为前海“走出去”提供支撑的区域国别研究;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研究。

  (四)实际落户智库须为独立法人机构或由申报单位书面批准设立的内设机构。

  (五)对已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协议且仍在有效期内的申报主体,不得重复申报业务经费支持。

  三、发展支持申报条件

  根据《智库办法》第十一至二十二条,在前海合作区实际运营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智库可申报发展支持,时间范围为2025年3月8日至2026年4月10日:

  (一)研究成果获国家部委、广东省、深圳市有关部门采用且与前海高质量发展相关;完成前海管理局约稿或者研究成果在前海管理局决策咨询活动、重大文件起草、形成建议提案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承担国家部委、广东省、深圳市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课题项目。

  (三)智库研究人员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出版专著。

  (四)智库研究人员作为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创作的学术文章,发表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期刊。

  (五)在金融、科技、航运、贸易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编制及发布行业指数等公共产品;联合全球知名智库或全球知名的学术出版机构编制及发布行业指数。

  (六)智库研究人员在中央、省、市官方媒体或海外知名媒体发表署名文章、解读公共政策、接受专题访问。

  (七)在前海举办高水平学术研讨会、成果发布会等活动;联合全球知名智库或者全球知名的学术出版机构举办二十国集团智库论坛、二十国集团战略思想家对话会等国际性活动。

  (八)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对接活动,通过研究成果助力企业发展成长。

  (九)受国家部委及其认定的境内外培训合作机构,以及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公营机构、高校委托,面向“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有关发展中国家以及港澳的管理和专业人才,开展专题培训项目及调研交流。

  (十)邀请港澳和国际学者开展全职访问交流。

  (十一)引进国家部委认定的专家学者,并与之签订两年以上全职劳动合同。

  四、申报材料

  (一)业务经费支持

  1.必须提供的材料

  (1)项目计划书,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目标、主要任务、人员安排、保障机制等。

  (2)在前海合作区办公空间的租赁或购买协议。

  (3)申报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

  (4)如实际落地的智库为非独立法人单位,申报单位须为其上级主管部门,并提供批准设立该智库的正式文件。

  (5)申报单位不少于2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研究人员和不少于5名学术助手和必要的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包括聘书)。

  (6)属于全球知名智库、国家高端智库试点单位、世界500强企业设立的智库、国家高端智库培育单位、港澳知名社会智库或者港澳高校智库或者其他对前海改革开放创新或产业促进具有重大意义的智库的证明材料。

  2.视情择优提供的材料

  (7)自身具有经费保障以及健全的经费管理体制的证明,包括自申请之日起3年内自有年度运营经费不少于可能获得的年平均支持资金承诺书、经费管理制度等。

  (8)成立智库学术委员会并发挥实际作用的证明,包括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属于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或“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的证明。

  (9)聘请知名学者全职开展工作并建立首席专家制的证明,包括首席专家制度、全职研究人员介绍等。

  (10)建立与智库功能相适应的内部职称制的证明,包括政策报告与学术论文的等效评价标准等。

  (11)在研究成果转化和国际传播方面具有突出优势的证明,包括申请支持前3年智库全职工作人员被省部级(含)以上单位采用的成果名单、全文及采用证明;在新媒体平台定期发布专家观点、研究成果、活动预告等证明。

  (二)发展经费支持(申请过发展经费的智库无须重复提交3-5项)

  1.在前海合作区办公空间的租赁或购买协议。

  2.申报单位不少于2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研究人员和不少于5名学术助手和必要的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包括聘书)。

  3.申报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

  4.如申报单位非实际落地的智库,需提供申报单位批准设立该智库的正式批复或文件。

  5.属于全球知名智库、国家高端智库试点单位、世界500强企业设立的智库、国家高端智库培育单位、港澳知名社会智库或者港澳高校智库,或者其他对前海改革开放创新或者产业促进具有重大意义的智库的证明材料。

  6.申报单位还应根据所申报条款提供以下分项材料:

序号

申报条款

具体内容

申报材料

1

第十一条(咨政建言奖励)

研究成果获国家部委、广东省、深圳市有关部门采用且与前海高质量发展相关;完成前海管理局约稿或者研究成果在前海管理局决策咨询活动、重大文件起草、形成建议提案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根据成果质量给予1万元/件至3万元/件支持。

1.获国家部委、广东省或深圳市(含前海管理局)有关部门采用情况说明,详见附件1,需盖申报单位公章。

2.成果全文,内容须与前海高质量发展相关。

2

第十二条第(一)项(课题研究奖励)

承担国家部委、广东省、深圳市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课题项目,结项后按实际合同金额的30%给予支持。

1.成果全文,内容须与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前海开发开放相关。

2.与国家部委、广东省、深圳市或香港特区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委托合同。

3.课题经费发票。

3

第十二条第(二)项(研究成果奖励)

智库研究人员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出版专著,给予10万元/部支持。

中文书籍,须在“中国国家版本馆官网(https://pdc.capub.cn/)查询书籍信息并打印上传;英文书籍,须自行提供可查询核验的书籍信息。书籍均须提供核验网址,内容须与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前海开发开放相关。

4

第十二条第(三)项(学术成果奖励)

智库研究人员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创作的学术文章,发表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期刊,给予2万元/篇支持。

学术文章收录相关期刊证明(含期刊论文原文),文章内容须与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前海开发开放相关。

5

第十三条(指数编制奖励)

在金融、科技、航运、贸易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编制及发布行业指数等公共产品。对经3位以上行业权威专家评定,与国际标准接轨、获行业认可的指数,给予30万元/次支持;对联合全球知名智库或全球知名的学术出版机构编制及发布的行业指数,给予50万元/次支持。

1.成果全文及新闻报道链接。

2.不少于3位权威专家的评定意见。

3.全球知名智库或全球知名的学术出版机构参与指数编制证明(如有)。

6

第十四条(舆论引导奖励)

智库研究人员在中央、省、市官方媒体或者海外知名媒体发表署名文章、解读公共政策、接受专题访问,按1万元至2万元/次给予支持,同一内容不得重复申请。每家智库获本条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新闻报道全文及链接,内容须直接体现受访专家为落地在前海智库的工作人员。

7

第十九条(智库活动奖励)

在前海举办学术研讨会、成果发布会等智库活动,按实际活动费用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次;联合全球知名智库或全球知名的学术出版机构举办二十国集团智库论坛、二十国集团战略思想家对话会等国际性智库活动,按实际活动费用4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次。

1.智库活动基本信息(详见附件2),需盖申报单位公章 。

2.活动费用清单(详见附件3)、票据及付款凭证(1项活动对应1份活动费用清单、发票及付款凭证)。

3.全球知名智库或全球知名的学术出版机构参与的证明(如有)。

8

第二十条(成果转化奖励)

在前海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对接活动,按实际活动费用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次;涉及深港澳合作及国际合作的活动,按实际活动费用40%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次。

1.智库活动基本信息(详见附件2),需盖申报单位公章。

2.活动费用清单(详见附件3)、票据及付款凭证(1项活动对应1份活动费用清单、发票及付款凭证)。

3.涉港澳合作及国际合作的证明(如有)。

9

第二十一条(干部培训奖励)

受国家部委及其认定的境内外培训合作机构,以及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公营机构、高校委托,面向“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有关发展中国家以及港澳的管理和专业人才,开展专题培训项目及调研交流,按实际发生教学活动经费的30%给予支持。

1.智库培训基本信息(详见附件4),需盖申报单位公章。

2.与国家部委及其认定的境内外培训合作机构以及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公营机构、高校委托签订的委托培训合同。

3.活动费用清单(详见附件3)、票据及付款凭证(1项活动对应1份活动费用清单、发票及付款凭证)。

10

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访学交流奖励)

邀请港澳和国际学者开展全职访问交流,给予每月2万元至3万元/人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6个月/人,每家智库每年申请人数不超过5人。每位访学人员在前海工作时间须不少于2个月/年,在访学期间应举办不少于1场专题讲座、提交不少于1份与前海或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相关的专题研究报告。

1.访学人员具有在港澳或海外知名智库或高校担任教授、副教授(或同等职称)经历的证明。

2.访问学者协议。

3.访学期间专题讲座信息。

4.访学期间提交的与前海或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相关的研究报告。

11

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招才引智奖励)

引进国家部委认定的专家学者,并与之签订两年以上全职劳动合同,给予20万元/人支持,每家智库每年申请人数不超过2人。每位引进专家在前海工作时间须不少于5个月/年,在工作期间每年应举办不少于1场专题讲座、提交不少于1份与前海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相关的专题研究报告并常态化参与前海决策咨询活动。

1.国家部委引进的专家或人才证明。

2.工作期间专题讲座信息。

3.工作期间提交的与前海或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相关的研究报告。

  五、申报程序

  (一)材料提交

  登录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https://qhsk.sz.gov.cn),由“领补贴”进入“高端智库”资金申报专区,申请主体应在受理期间内线上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二)补充材料环节

  成功申报后,前海管理局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予以退回。被退回申请需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正材料并提交,未在时限内补正材料的申请视为自动结束并放弃本次申请。

  (三)受理审核

  前海管理局按照《智库办法》《操作规程》及本申报指南有关规定,对受理申请进行审核。

  (四)社会公示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主体在前海管理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并书面告知异议人;异议不成立的,作出书面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人。

  (五)拨付资金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申报单位提交银行账户确认函、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后,前海管理局将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银行账户。

  六、其他事项

  (一)自申报期满次日起,前海管理局原则上在30日内完成审核(如申报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自补齐次日起算)。

  (二)审核过程中如告知应补齐材料的,请于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

  (三)本申报指南及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各机构自主申报,前海管理局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若任何单位或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收取费用,请径直向前海管理局举报。

  技术咨询电话:李工,17796388887;宋工,0755-88982324。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6年2月28日



附件:

1.1.智库资政建言采用情况说明.docx

2.2.智库活动基本信息.docx

3.3.活动费用清单.docx

4.4.智库培训基本信息.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