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深前海规〔2024〕10号,以下简称“《商贸物流办法》”),为做好2025年上半年度《商贸物流办法》(物流分项)申报工作,现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生产经营、人员、账务在前海合作区),申报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从事商贸、现代物流等业务的法人机构。
二、扶持期间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三、申报条款
《商贸物流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实际经营、税收缴纳均在前海合作区;
其中,“实际经营”,是指机构注册在前海合作区或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备案后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且生产经营、人员、账务等在前海合作区。具体要求如下:
1、生产经营在前海合作区,指机构在前海合作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纳入前海合作区统计核算的“四上”企业;(2)在前海合作区内固定生产经营场所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机构。
2、人员在前海合作区,指机构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前海合作区实际工作。在前海合作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从业人数不满3人的,全员在前海合作区缴纳;(2)从业人数3人(含)以上不满10人的,至少需要3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3)从业人数10人(含)以上不满100人的,至少需要30%(含)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4)从业人数100人(含)以上的,至少需要30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
3、账务在合作区,指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且有相关业务通过本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
(二)申请支持时未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申报时间
2025年9月5日-9月26日
六、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1 | 前海合作区商贸物流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1 |
2 | 申报承诺书(物流分项);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2 |
3 | 营业执照正本,或非法人组织登记证书正本; | 系统自动联网,无需手动操作 |
4 |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如为非法人组织应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 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
5 | 实际经营证明 | 场地 | 如为租赁场地的情况 | 租赁期限覆盖2025年的租赁合同(含出租人产权证明文件); | 扫描件 |
2025年上半年的办公室租金发票及租金转账凭证,如处于免租期无法提供租金发票的应提供物业管理费发票; | 扫描件 |
2025年上半年的电费发票(单独电表)或物业公司的电费收据。 | 扫描件 |
如为自有场地的情况 | (1)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 (2)2025年上半年的电费发票(单独电表)或物业公司的电费收据。 | 扫描件 |
自有场地尚未入驻使用的,需提交与前海合作区管理局签署的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 扫描件 |
如为无偿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场地的情况 | 第三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第三方2025年全年租赁合同; | 扫描件 |
与第三方共同出具的场地使用说明。 | 加盖双方公章,扫描件 |
人员 | 截至2025年6月全年的深圳市社保参保人数查询页; (备注:社保部门出具,能显示申报主体的社保参保人数) 2025年6月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查询页;(备注:显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人数)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4 |
财务 | 申报主体银行账户相关信息 (备注:申报主体需提供在前海合作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且有相关业务通过本申报主体在前海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 | 扫描件 |
6 | 2025年度纳税证明(前海税务局开具); | 扫描件 |
7 | 授权书; (备注:授权前海管理局向相关部门查询必要信息) | 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3 |
8 | 2025年上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备注:应显示主营业务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 扫描件 |
9 | 完整版企业信用报告; (备注:登录信用中国或深圳信用网进行下载) | 扫描件 |
10 | 如申报主体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如未委托,则无需提供): |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扫描件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
授权委托书。 | 扫描件 |
11 | 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有关材料。 | 根据情况确定 |
备注:第二十七条申报主体如果是非财政全额核拨事业单位,无需提交上述第6、第8项。
(二)分项材料清单
申报条款 | 分项申报材料 | 材料说明 |
第八条 | 1、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高级认证证书; | 扫描件(证书在申报时需在有效期内) |
2、RCEP“经核准出口商”证书。 | 扫描件(证书在申报时需在有效期内) |
第十一条 | 1、2025年上半年度智慧化升级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应包含智慧化认定过程及结论) [备注:显示对综合保税区仓库设施进行智慧化升级改造,实际投入总额不少于100万元(不含日常使用及维护保养费用、不含企业自研人员人工成本投入)]; | 扫描件(如第8项材料中的审计报告中包括相关专项内容的,则无需重复提交) |
2、出具上述审计报告数据所对应的仓库设施进行智慧化升级改造支出、支付的账务明细(导出明细账并打印盖章扫描)及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包含记账页和后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账务明细所依据的仓库设施进行智慧化升级改造的相关合同、发票及银行流水等资料); [备注:显示对综合保税区仓库设施进行智慧化升级改造,实际投入总额不少于100万元(不含日常使用及维护保养费用、不含企业自研人员人工成本投入)] | 扫描件 |
3、2025年1月1日起投入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照片、视频等)。 | 扫描件 |
第二十七条 | 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 | 1、获得市级资助的有关证明材料; (备注:2025年市级政府部门通知、公告及对应的资助转账记录/银行对账单) | 扫描件 |
2、标准发布公告; (备注:涉及外文的,需提供原件及中文翻译文本) | 扫描件 |
3、已发布的标准文本和相关材料等; (备注:涉及外文的,需提供原件及中文翻译文本) | 扫描件 |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 | 1、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批准立项批准文件、发布该标准的公告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 (备注:应当为2025年发布现行有效的标准,主导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的,是指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两名。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项目的,指排名第三至第八名;参与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的,指排名第三至第五名。如起草单位中有行政机关单位(或财政全额核拨单位)的,申报单位名次可相应顺延。若名次顺延后,根据排名,编制角色由参与变更为主导(如名次顺延至第二名,满足编制角色为主导的认定标准),如果实质上不承担标准文本的主导编制功能(未能提供实质性主导标准研制的证明材料),则仍以参与编制来认定编制单位角色。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须提供标准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的相关确认材料。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可以提交标准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的实质性主导或参与标准研制的单位排序说明材料。) | 扫描件 |
2、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且标准前言未注明的,申报单位须在申报材料中自我声明并提交标准对口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出具的系列标准说明材料。 | 扫描件 |
湾区标准制定 | 1、“湾区标准”发布公告(须含有粤港澳三地标准起草单位名称)、标准文本(中、英)及编制说明、标准编制过程佐证材料; (备注:应当为现行有效、2025年纳入“湾区标准”清单的标准,主导湾区制定项目的,是指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两名。参与湾区标准制定项目的,指排名第三至第五名。涉及转化湾区标准的,与原标准类型奖励不重复享受。如起草单位中有行政机关单位(或财政全额核拨单位)的,申报单位名次可相应顺延;有实质性关联关系的视为同一单位,申报单位名次可相应顺延) | 扫描件 |
2、粤港澳三地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关于使用标准的声明; | 扫描件 |
3、标准先进性有关说明材料; (备注:如服务、技术指标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比对等)、创新性有关说明材料(如填补空白、专利应用等)、经济或社会效益有关说明材料(如被采用、引用、市场增长、成本降低、效益提高等)) | 扫描件 |
4、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且标准前言未注明的,申报单位须在申报材料中自我声明。 (备注:自我声明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的情况) | 扫描件 |
承担国家级商贸物流供应链有关试点、示范项目 | 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试点、示范创建项目批准文件或官网公告; | 扫描件 |
工作成果总结、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考核等相关证明材料。 | 扫描件 |
第二十八条 | 第一项 | 1、截止申请日前能够反映该非营利法人会员数量等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 扫描件 |
2、协会成立章程及该章程备案证明; | 扫描件 |
3、经民政局批准成立或同意备案意见书等证明文件; | 扫描件 |
4、该非营利法人会员清单及会员入会证明。 | 扫描件 |
第二项 | 1、香港特区备案的证明文件; | 扫描件 |
2、协会成立章程; | 扫描件 |
3、办事处人员任职证明书及签署的《劳动合同》; | 扫描件 |
4、前海代表处在广东省公安厅的备案证明文件。 | 扫描件 |
六、材料提交要求
(一)机构申报的所有材料,除另有说明外,需加盖单位公章,非空白页(含封面)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需盖骑缝公章。
(二)材料中的审计报告,均须由第三方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且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按规定报备赋码出具,确保能够随时核查审计报告有效性。
(三)线上可提交《申报指南》中所述申报材料的扫描件,扫描件系对原件的彩色扫描,原件备查。
(四)涉及外文的,需提供经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七、申报程序
(一)递交资料
登录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线上提交材料。网址:https://qhsk.sz.gov.cn/qfythpt/enterprise/index.html(如有操作疑问,可进入平台参阅《用户手册》)。
(二)受理审核
前海管理局根据《商贸物流办法》及本申报指南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
审核通过的在前海管理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应扶持并进行公示。
(四)拨付资金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申报主体提交银行账户确认函、办理人员身份证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并与前海管理局签订扶持协议后,前海管理局将相应扶持资金拨付至申报主体账户。
八、其他事项
(一)本指南中的相关名词的解释,均以《商贸物流办法》规定为准;
(二)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要求的申报材料若与此申报指南不同,以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要求为准;
(三)本指南所称“前海合作区”,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2021年印发)确定的区域范围(可使用以下链接查询是否属于本区域范围:https://j.map.baidu.com/08/CQDc)。
(四)自申报期满次日起,前海管理局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自材料补正次日起算)。
(五)审核过程中如需申报主体补正材料的,请于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申报主体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六)前海管理局负责产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具体包括材料受理、审核及资金的拨付、后续监管等。
(七)本申报指南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八)咨询电话(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1、平台技术问题咨询:0755-88105454;
2、申报材料问题(物流分项):0755-88981710、0755-26652914。
附件:
1.前海合作区商贸物流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申报承诺书(物流分项)
3.授权书
4.企业社保参保人员清单(模板)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5年9月5日
附件:
1.1.前海合作区商贸物流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docx
2.2.申报承诺书(物流分项).docx
3.3.授权书.docx
4.4.企业社保参保人员清单(模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