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明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5-18 浏览次数:-
(在新公告发布前,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明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通过前海税务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等部门建立的企业实质性运营工作机制研究确定的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情况界定继续有效;新公告发布后,按新公告执行。)
2024年第1号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3号)有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展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明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号)已不适用,现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