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前海规〔2024〕4号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促进大宗商品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促进大宗商品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前海合作区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促进大宗商品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落实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推动前海大宗商品贸易扩规模、促创新、拓市场、优环境,增强前海大宗商品贸易综合竞争力,制定本措施。
一、吸引大宗商品贸易总部企业落户。依托深圳市和前海合作区总部企业支持政策,面向全球启动招商计划,吸引国内外大宗商品贸易知名企业将亚太总部、订单中心、结算中心落户前海合作区。对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及供应链企业,符合前海总部企业认定要求的,最高可给予1000万元落户奖励,具体按照《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服务深港合作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等相关支持政策执行。
二、培育大宗商品进出口贸易主体。培育一批大宗商品进出口贸易龙头企业,扩大大宗商品进出口贸易规模,建设大宗商品进出口贸易高质量发展高地,具体按照《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等相关支持政策执行。
三、建设大宗商品贸易集聚区。在前海合作区统筹优质产业载体,打造农产品、有色金属、能源化工等大宗商品贸易集聚区。鼓励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和机构集聚发展,对年进出口贸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大宗商品贸易企业或从事大宗商品交易的地方性交易场所,提供每平方米每月40元租金扶持,最多连续支持24个月,每家企业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按照前海合作区办公用房资金补贴相关政策执行。
四、强化外部招商引流。建立优质大宗商品贸易企业目录,引进一批国际化高能级大宗商品贸易主体。鼓励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发挥集聚效应,吸引大宗商品贸易产业链企业落地集聚。对于重点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可按程序通过“一企一策”方式提供个性化政策支持。
五、支持大宗商品贸易场所做大做强。对前海合作区港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经行业主管部门等同意或支持开展交易的商品交易品种,每年按照上年度交易额的0.03%给予支持,每家交易场所每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具体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支持政策执行。
六、鼓励创新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联动发展。鼓励前海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与国家金融要素市场合作,支持企业通过前海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开展期现联动交易,对单家企业年度期现联动交易规模超过1亿元的,按企业在前海合作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期现联动现货年度交易额的0.01%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50万元。此项奖励总额每年100万元,如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100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
七、鼓励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计价结算。充分发挥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价格发现和市场供求调节作用,积极推动以人民币进行跨境支付和结算。鼓励商业银行围绕大宗商品贸易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提升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和交易场所在跨境支付结算方面的便利化水平。对前海合作区内跨境人民币年度结算量排名前三位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八、加大大宗商品进出口贸易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大宗商品贸易企业进出口信贷投放力度,在供应链金融、贸易新业态、融资结算以及汇率风险管理等方面开展关税保函、保证担保、未来货权质押、仓单质押、远期结售汇等金融服务创新。
九、支持大宗商品贸易数字化服务系统建设。支持大宗商品贸易企业、交易场所及供应链企业建设服务大宗商品贸易在采购、销售、物流、交易、结算、融资等环节的数字化服务系统,对新建单个系统开发费用在100万元以上的大宗商品贸易企业、交易场所及供应链企业,按系统开发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十、优化税务服务保障。积极构建合规、高效的税收征管环境,协同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对大宗商品贸易企业、交易场所在发票申领、纳税申报等指导,加快培育大宗商品贸易优质税源,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联合有关部门为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办税提供便捷服务。
十一、财政保障。本措施所需资金,由前海管理局会同南山区政府、宝安区政府按程序共同保障,具体资金安排及实施程序,由前海管理局会同南山区政府、宝安区政府共同协商决定。
十二、申报主体。申报主体需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报的具体事宜由前海管理局另行发布。申报主体同时符合本措施和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合作区其他同类支持政策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十三、违规处理。申报主体在申报、执行扶持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前海管理局应当收回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并依法依规开展信用管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计价币种。本措施所指金额的计价币种均为人民币。
十五、名词解释。
(一)本措施所称大宗商品,是指可以进入流通领域,区别于零售环节的具有商品属性并用于工农业生产与消费使用的大批量买卖的物质商品,具有供需规模大、价格波动大、易于分级和标准化、金融属性强等特点。
(二)本措施所称期现联动,是指企业向期货交易所申请期货转现货,将期货仓位转为现货仓位的交易。
(三)本措施所称大宗商品贸易数字化服务系统,是指用于开展大宗贸易、有第三方技术服务外包合同的系统。
十六、本措施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措施自2024年3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