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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2440300553851438E/2024-00134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3-11
名称: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外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号: 深前海规〔2024〕3号 发布日期: 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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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外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13  浏览次数:-
(【支持标准】 上一年度在前海合作区新增实际使用外资不少于500万美元的外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外资奖励:
  (一)金融业:新增不少于500万美元,按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
  (二)非金融业:新增不少于500万美元,按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新增不少于3000万美元,按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
  (三)单个外资企业每年享受的外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深前海规〔2024〕3号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外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外资奖励办法》已经前海合作区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外资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切实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加快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试验平台,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进一步促进外资稳存量、扩增量、提质量,根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前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外资奖励资金的审核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施主体】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统筹外资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前海合作区正常实际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需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不属于房地产业;

  (二)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五条【奖励重复】  同一年度已享受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合作区同类型奖励的,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奖励。

第二章  支持标准

  第六条【支持标准】  上一年度在前海合作区新增实际使用外资不少于500万美元的外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外资奖励:

  (一)金融业:新增不少于500万美元,按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

  (二)非金融业:新增不少于500万美元,按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新增不少于3000万美元,按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

  (三)单个外资企业每年享受的外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汇率按外资实际到账时间,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

  对前海管理局重点引进且对提升前海外资利用水平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外资企业,可以“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章  审核拨付

  第七条【奖励确认】  外资奖励原则上免申即享,申报的具体事宜由前海管理局另行发布。前海管理局向符合奖励资格条件的外资企业发送申领通知,外资企业登录服务系统确认申领意愿。通知时间以前海管理局具体发送时间为准,外资企业应在要求时间内完成确认,逾期视为放弃。

  第八条【结果公示】  奖励结果由前海管理局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实名提出异议。前海管理局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奖励并公示取消决定;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九条【资金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依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廉政监督】  奖励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配合工作】  外资企业应配合前海管理局开展资金绩效评价、项目跟踪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并及时提供所需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违规处理】  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员在管理和审批资金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被检举的,移交前海合作区纪工委、前海廉政监督局调查。经调查后确实存在违纪违规事实的,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不少于”“不超过”含本数;所称“新增”含新设与增资。

  第十四条【港澳台资】  港澳台资企业参照外资企业执行。

  第十五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2024年3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此前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